作為擔保人必須夫妻雙方都簽字才行嗎

導讀:
也就是說,讓一方簽字作為擔保人是可行的,而另一方不簽字。擔保人不是說必須夫妻雙方都簽字才行,當事人在擔保協議上簽字就表示已經對擔保協議認可,已經生效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除外。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據我國法律中的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為他人提供擔保,未經過另一方的同意,這種情況下擔保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就不能要求配偶承擔償還責任。那么作為擔保人必須夫妻雙方都簽字才行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也就是說,讓一方簽字作為擔保人是可行的,而另一方不簽字。擔保人不是說必須夫妻雙方都簽字才行,當事人在擔保協議上簽字就表示已經對擔保協議認可,已經生效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除外。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據我國法律中的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為他人提供擔保,未經過另一方的同意,這種情況下擔保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就不能要求配偶承擔償還責任。關于作為擔保人必須夫妻雙方都簽字才行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法律上,夫妻不必為他人的債權債務簽訂擔保書。也就是說,讓一方簽字作為擔保人是可行的,而另一方不簽字。擔保是否有效,取決于是否符合擔保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對于這個問題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具體解答。
擔保人不是說必須夫妻雙方都簽字才行,當事人在擔保協議上簽字就表示已經對擔保協議認可,已經生效了。
不過,因為貸款擔保是要承擔連帶償還責任的,當需要承擔連帶償還責任的時候,只能用當事人自己的財產進行償還。
因為這不是當事人借貸用來進行夫妻共同生活所產生的債務,是當事人的個人行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要為自己的民事行為承擔責任。
個人擔保是否是夫妻共同債務
所謂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同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除外。
擔保是夫或妻一方以其個人信用對外從事民事行為,系基于特定人身關系的信用保證,一般情況下配偶方受益的可能性較低。
在此情況下,證明配偶從擔保合同中受益的舉證責任應由債權人承擔而不是由保證人配偶承擔,債權人也無法舉出證據證實擔保人配偶從此筆債務中受益,事實上也沒受益。
另外,根據夫妻共同債務的定義,此擔保的債務并非是為了滿足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明顯為債務人能順利借款而設立的擔保,所以擔保之債在性質上并非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我國法律中的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為他人提供擔保,未經過另一方的同意,這種情況下擔保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就不能要求配偶承擔償還責任。
綜上所述就是對此問題的具體解答,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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