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人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嗎?

導讀:
分包人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嗎?
長期以來,建設單位、發包人拖欠建筑施工企業工程款的問題,一直都是建設工程領域的痼疾,已成為司法實踐中高發的糾紛案類。《合同法》第286條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20日作出《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賦予建設工程承包人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成為施工單位及時收回拖欠工程價款的有利保障。然而,由于實踐中出現的問題復雜多樣,上述規定較為原則,因此,司法實踐中對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具體適用上仍存在較多分歧。
法律咨詢:
分包人有無優先權?
重慶合縱律師事務所王虹入律師回答:
根據《合同法》第286條的規定,分包人并無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因為第286條規定的優先受償權的權利人僅指承包人,而分包人不是承包人。但是在實踐中的工程發包和分包情況比較復雜,有的分包合同,是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共同與發包人簽訂的,此時分包人的地位與承包人相同。我認為三方簽訂分包合同時,分包人與承包人同樣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而如果分包合同是由總包和分包兩方簽訂的,則分包人因為不是承包人,分包人不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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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有關規定的內容
第五十二條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筑工程安全標準的要求,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有關建筑工程安全的國家標準不能適應確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時,應當及時修訂。
第五十三條國家對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推行質量體系認證制度。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根據自愿原則可以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質量體系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質量體系認證證書。
第五十四條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在工程設計或者施工作業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建筑設計單位和建筑施工企業對建設單位違反前款規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應當予以拒絕。
王虹入律師補充:
依據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3條的規定,對實行專業承包與招標承包的承包方,在承包期滿后對原承包經營的標的物在同等條件下主張優先承包經營的,人民法院予以保護。
我國《農業法》第13條也規定,承包期滿后,承包人對原承包的土地、山嶺、草原、荒地、水面享有優先承包權。可見,法律與司法解釋為了維護承包的延續性,均賦予了原承包人以同等條件下優先承包的資格與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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