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區分承攬合同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導讀:
怎么區分承攬合同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標的物的區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完成的工作構成不動產,即合同標的物是不動產物,而承攬合同完成的工作是不構成不動產的,即標的物一般是指動產。國務院制定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本規定所稱建筑業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活動的企業。”
網友認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特殊的承攬合同,不適用一般的承攬合同的規定。一般的家庭裝修是被認定為承攬合同。你說的那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里面的一些規定過時了,那是2005年1月1日頒布的司法解釋了。不動產專屬管轄,是2015年的新的規定了。
在不動產物上的施工行為,如果行為的后果添附在不動產物上,并最終形成了與不動產物一體的、不可分割、不可拆分的部分,由此簽訂的合同,我認為也應當定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而不能認定為承攬合同。例如室內裝修活動。該類工程雖然可能技術要求比較低、投資較小,但裝修行為的后果,通常成為了不動產物上不可分割的部分,因此也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內容,而不是承攬合同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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