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抵押需要哪些條件,是什么?

導讀:
在建工程抵押需要哪些條件,是什么?
伴隨著經濟結構的調整,房地產發展面臨新形勢,在建工程抵押成為房地產融資的重要渠道之一。鑒于各地不斷出現的爛尾樓,很多房屋登記工作人員對在建工程抵押過于謹慎,甚至出現不作為的情況。那么在建工程抵押需要哪些條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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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需要哪些條件,是什么?
北京市金臺律師事務所袁柏林律師解答:
根據《擔保法》及《擔保法司法解釋》、《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及其它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建工程抵押必須具備以下幾方面條件:
1、在建工程抵押貸款的用途為在建工程繼續建造所需資金。《物權法》出臺前信貸客戶不得用在建工程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也不能為自己其它用途的債務進行擔保,而只能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擔保。《物權法》實施后在建工程抵押可以為其他債權種類設定抵押,對在建工程抵押擔保的種類沒有限定。
2、在建工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已經交納全部土地出讓金,并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3、《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在建工程抵押合同應載明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證的編號,故在建工程抵押必須已經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同時,正在建造的在建工程抵押,還必須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4、投入工程的自有資金必須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經確定工程施工進度和工程竣工交付日期。
北京市金臺律師事務所袁柏林律師解析:
實務中,詢問時可以詢問抵押權人是否知道是政策性房產,抵押資金只能用于工程后續建設,抵押權人認可后登記部門就沒有責任。還有人認為集資建房,資金已經由集資人“湊齊”,再抵押已經沒有意義,實際此觀點也是錯誤的。集資建房不一定完全由集資人承擔全部費用,有可能企業承擔部分;另外,由于建設成本的變化,導致資金不夠,企業可能予以承擔,但企業暫時資金不足,抵押獲得后續建設資金,保證項目完成,都是合理合法的。
袁柏林律師,20年房地產/建設工程專家律師,北京市金臺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資深房地產與建設工程律師,執業期間代理房地產、建設工程等訴訟非訴案件數百件,勝訴率高,現為中華全國律協、北京市律師協會、北京房地產法學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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