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設工程領域,建筑企業的內部承包行為怎么認定?

導讀:
在建設工程領域,建筑企業的內部承包行為怎么認定?
當前,我國建筑市場上以掛靠的方式承攬工程的現象層出不窮,給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建筑業的持續發展帶來了極大的隱患。那么在建設工程領域,建筑企業的內部承包行為怎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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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設工程領域,建筑企業的內部承包行為怎么認定?
江蘇金平川律師事務所王冬林律師解答:
(1)合同的發包人為建筑施工企業,承包人為建筑施工企業下屬分支機構或在冊的項目經理等本企業職工,兩者之間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行政隸屬關系的;
(2)發包給個人的,發、承包人之間有合法的勞動關系以及社會保險關系的;
(3)承包人使用建筑施工企業的建筑資質、商標及企業名稱等是履行職責行為,在建筑施工企業的管理和監督下進行項目施工,承包人根據承包合同約定向建筑施工企業交納承包合同保證金的;
(4)施工現場的項目經理或其他現場管理人員接受建筑施工企業的任免,調動和聘用的:
(5)承包人組織項目施工所需的人、財、物及資金,由建筑施工企業予以協調支持的;
(6)承包人在建筑施工企業統一管理和監督下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承包人與建筑施工企業按照承包合同約定對經營利潤進行分配的。
《建筑法》第十五條,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江蘇金平川律師事務所王冬林律師解析:
所謂建筑施工企業內部承包,是指建筑施工企業為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在承包工程項目后與其職能部門、分支機構或者職工個人達成協議,將全部或部分工程項目交由其職能部門、分支機構或者職工個人進行施工,并在人力、技術、資金、設備及管理等方面給予支持的行為。企業內部承包屬于企業的一種經營管理模式,系法律允許的生產組織形式。內部承包制實現了建筑施工企業生產資料所有權和經營管理權的分離,能夠充分發揮企業資源的效用,調動建筑施工企業內部人員的積極性,節約工程建設成本,取得良好經濟效益。
王冬林律師,具有深厚的法學理論功底及豐富的訴訟及非訴實踐經驗。在民商事案件中,取得良好的辦案效果,深得委托人的信任及贊譽。在非訴業務中,堅持在合法合規之下,為企業提供切實可行的法律建議及相關合同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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