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掛靠是怎么認定的

導讀:
建設工程掛靠是怎么認定的
在實踐中,小公司沒有那么大的名氣和體制就不會輕易擁有很多的合作機會,而且還特別限制發展,而有的小公司就想到一種辦法就是掛靠,掛靠在大公司來獲得更多的合作的發展,那建設工程掛靠是怎么認定的?發生建設工程掛靠糾紛如何解決?針對這幾個問題下面大律網小編為您解答疑惑。
一、建設工程掛靠是怎么認定的
1、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或未派駐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不履行管理義務,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
2、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不履行管理義務,只向實際施工單位收取費用,主要建筑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的采購由其他單位或個人實施的;
3、勞務作業承包人承包的范圍是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勞務作業承包人計取的是除上繳給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管理費之外的全部工程價款的;
4、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通過采取合作、聯營、個人承包等形式或名義,直接或變相的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5、專業工程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但建設單位依約作為發包單位的除外;
6、勞務分包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單位或專業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7、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中一人以上與施工單位沒有訂立勞動合同,或沒有建立勞動工資或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
8、實際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與建設單位之間沒有工程款收付關系,或者工程款支付憑證上載明的單位與施工合同中載明的承包單位不一致,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材料證明的;
9、合同約定由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負責采購或租賃的主要建筑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或租賃的施工機械設備,由其他單位或個人采購、租賃,或者施工單位不能提供有關采購、租賃合同及發票等證明,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材料證明的;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轉包行為。
二、發生建設工程掛靠糾紛如何解決
1、關于第一種糾紛,根據《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因建設工程質量發生爭議的,發包人可雙總承包人、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該條規定與《意見》第43條規定內容是相一致的。因此,因建設工程質量問題產生的糾紛,應以發包人為原告,總承包人、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在掛靠中就是掛靠人和被掛靠人都做為共同被告。
2、關于第二種糾紛,發包人是債務人,被掛靠人是名義上的債權人,掛靠人是實際上的債權人。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掛靠人不能向發包人主張權利,只能由被掛靠人向發包人主張權利。但《解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原理,賦予掛靠人為原告,可以以發包人為被告提起訴訟。
3、關于第三種糾紛,在排除發包人欠付工程款以外,應根據合同相對性來處理,即訴訟主體是掛靠雙方。如果發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導致被掛靠人拖欠掛靠人工程款的,按《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掛靠人為原告,發包人、被掛靠人為被告。但后兩者并不是共同被告,掛靠人可以選擇其中一個起訴,也可以選擇兩者都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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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周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