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轉包的表現形式有哪些,怎么認定的?

導讀:
建設工程轉包的表現形式有哪些,怎么認定的?
鑒于我國目前建筑市場秩序的混亂,有些建筑施工企業為追求不正當利益,轉包及違法分包建設工程的情形時有發生。那么建設工程轉包的表現形式有哪些,怎么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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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轉包的表現形式有哪些,怎么認定的?
北京百朗律師事務所閆鍇律師解答:
工程轉包,是指工程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將工程的施工任務交由其他施工單位來完成的行為。
工程轉包的形式通常包括兩種情形:
一種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
另一種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義轉包給他人即變相的轉包。
這兩種轉包只有形式上的不同,并無實質上的區別。
《建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北京百朗律師事務所閆鍇律師解析:
轉包與掛靠:
兩者不同之處主要表現在:轉包情形下的實際施工人一般是在承包人承包建設工程后才介入。而掛靠情形下的實際施工人則是從招投標開始,到合同的訂立、合同的履行直至價款的結算,整個過程全程參與。
兩者的法律特征是:轉包的法律關系就其表現形態為縱向關系,即現有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的關系,此后產生承包人與實際施工人之間的關系。轉包中的承包一般來講是合法的,轉包則不合法。而掛靠的法律關系因實際施工人借用資質與發包人訂立合同,必然產生三角關系,即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的關系,發包人與實際施工人之間的關系,承包人與實際施工人之間的關系。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發包人與實際施工人之間,其關系是一虛與一實,一假一真。掛靠情形下的三者之間,不管是虛假承包、實際承包,還是借用資質都不合法。
本人畢業于中國政法大學,本科學歷。本人于2010年通過司法考試后進入律師事務所工作,曾有房地產公司工作的經歷,熟悉房地產開發建設,買賣、物業服務等環節的流程和相關法律法規,代理近百件與房屋有關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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