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產問題的表現形式及處理方式有哪些

導讀:
司法實踐中常見的離婚糾紛中房產歸屬、分割問題及處理方式很難解決。關于離婚房產問題的表現形式及處理方式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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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產問題的表現形式及處理方式有哪些
一、房產歸屬的一般原則
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房產作為不動產,其物權的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遵循物權登記原則,除非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管理部門的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那個房產登記在誰的名下就歸誰所有。這是一般原則,在更多體現的人身價值的離婚糾紛中,本身婚姻的感情化,決定了此類糾紛的特殊性,而不能嚴格適用上述登記公示原則。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一方婚前的財產屬于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轉化為共同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原則上,除非雙方有特殊約定,一方在婚前購置的房屋,屬于個人財產,婚后購置的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二、司法實踐中離婚房產問題的表現形式及處理方式
(一)解讀婚姻法解釋(三)對離婚房產問題的規定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對婚前一方簽訂房產合同,并支付了首付款且有銀行貸款,婚后夫妻共同還貸,房產登記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房產歸屬問題,首先,遵循協議自由原則。其次,不能達成協議的,法院可以判決房產歸產權登記一方,此時對于房貸,尚未歸還的為產權登記方的個人債務,婚后共同還貸的的款項及增值部分,根據財產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第七條規定婚后父母出資購房,產權登記在子女名下的房產歸屬問題。
(二)司法實踐中常見的離婚糾紛中房產歸屬、分割問題及處理方式
1、婚前一方支付全部房款,并取得房產證。此情形下,無論婚前還是婚后取得房產證,該房產都歸屬于付款方的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要求的對該房產及其增值進行分割。
2、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前取得房屋產權證,產權證登記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婚后以夫妻共同還貸。該房產應認定為首付款支付方個人財產。但是對于婚姻存續期間房產的增值部分的歸屬存在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的爭議。筆者認為,對于增值部分房屋產權人應該對另一方進行補償,補償可以依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補償原則。
3、婚前個人支付全部房款,婚后取得房產證,產權登記在個人名下的。我們認為應認定為個人財產,因為根據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該房產既不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新增的財產,也不是雙方生產、經營所得,性質上仍屬于個人財產。
4、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還貸,取得產權證,并登記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房產歸屬。此情況在現實生活中比較常見,實踐中各地法院有的認定為個人財產,有的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第一、認定為個人財產的認為房屋買賣牽涉到物權和債權兩個權利,當事人訂立買賣合同建立了債權債務關系,房屋所有權即發生了轉移,買賣合同是房屋所有權轉移的原因,房屋所有權轉移時買賣合同的履行結果,不能因取得房產在婚后,而改變按揭房屋屬個人財產的性質,此時婚后共同還的貸款,應返還一半給另一方。第二、主張認為室共同財產的依據是物權法規定的“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和婚姻法規定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以上兩種做法無疑都偏袒了一方。第三、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對這種情形的處理進行了規定,它既沒有認定該房產為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也未規定為雙方共同財產,而是規定雙方協議優先,否則法院可以判決歸產權登記一方。在這里,規定上用的是“可以”,而不是應該,說明法院對此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認定房產的歸屬。
對于婚前按揭,婚后共同還貸的房產的還貸部分及增值部分的分割解釋(三)也給予了明確規定,是由取得房產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此條僅僅規定了補償堅持的原則標準:根據財產狀況及照顧子女、女方權益,沒有明確補償的具體標準,給了法院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間。
5、婚前共同出資購房或者按揭買房,婚前或者婚后取得房產證,房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產應屬夫妻共同財產。
6、婚前辦理按揭,婚后夫妻共同還貸,離婚訴訟時還未取得房產證,此種情況因房屋產權尚未確定,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的相關規定,法院將拒絕對房屋的產權歸屬做出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