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離婚案件該怎樣處理,軍人離婚案件的處理方式

導讀:
在協商解決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可以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達成協議,并簽訂離婚協議書,因此,在處理軍人離婚案件時,需要及時保存證據,二、軍人離婚案件的處理方式協商解決:在軍人離婚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糾紛,因此,在處理軍人離婚案件時,需要采取以下措施:明確財產范圍:在財產分割前,需要明確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因此,在處理軍人離婚案件時,需要采取以下措施:提前收集證據:在案件處理前,律師需要提前收集證據。
近年來,隨著社會的發展和人們法律意識的提高,軍人離婚案件逐漸增多。由于軍人的特殊身份和職責,軍人離婚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復雜性。那么,軍人離婚案件應該如何處理呢?
一、軍人離婚案件的特殊性
身份和職責的特殊性:軍人是國家的重要力量,承擔著保衛國家安全的重任。軍人的身份和職責決定了他們無法像普通公民一樣自由地行使自己的權利。因此,在處理軍人離婚案件時,需要考慮軍人的特殊身份和職責,保護軍人的合法權益。
涉及問題的復雜性:軍人離婚案件往往涉及政治、軍事、家庭等多個方面的問題,如夫妻感情、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這些問題往往比普通離婚案件更加復雜,需要更加謹慎地處理。
證據收集的難度:由于軍人的工作性質,很多證據無法及時收集和保存,如通話記錄、短信、電子郵件等。這給案件的處理帶來了一定的難度,需要律師具備更高的調查取證能力。
二、軍人離婚案件的處理方式
協商解決:在軍人離婚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糾紛。協商解決是一種和平、理性的方式,可以避免訴訟帶來的時間和金錢成本,也可以減少雙方的矛盾和沖突。在協商解決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可以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達成協議,并簽訂離婚協議書。
調解解決:如果雙方當事人無法協商解決糾紛,可以申請調解解決。調解是一種由第三方參與的方式,可以在雙方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進行。在調解過程中,調解員會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和訴求,并嘗試找到一種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如果調解成功,雙方當事人可以簽訂調解協議書,并依據協議書辦理離婚手續。
訴訟解決:如果雙方當事人無法協商解決糾紛,也無法達成調解協議書,可以選擇訴訟解決。訴訟是一種由法院裁決的方式,可以解決各種復雜的離婚案件。在訴訟過程中,法院會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和證據,并作出裁決。在訴訟過程中,律師可以幫助當事人收集證據、維護權益,并代表當事人出庭。
三、軍人離婚案件的證據收集
在軍人離婚案件中,證據收集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由于軍人的工作性質,很多證據無法及時收集和保存。因此,在處理軍人離婚案件時,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提前收集證據:在案件處理前,律師需要提前收集證據。這些證據包括但不限于夫妻感情狀況、子女撫養情況、財產狀況等。這些證據可以通過調查、詢問等方式收集。
及時保存證據:由于軍人的工作性質,很多證據無法及時保存。因此,在處理軍人離婚案件時,需要及時保存證據。這些證據包括但不限于通話記錄、短信、電子郵件等。這些證據可以通過技術手段進行保存。
合理使用證據:在收集和保存證據的過程中,需要合理使用證據。在協商解決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可以就證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達成協議;在調解和訴訟過程中,律師可以幫助當事人合理使用證據,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四、軍人離婚案件的財產分割
在軍人離婚案件中,財產分割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由于軍人的特殊身份和職責,軍人的財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復雜性。因此,在處理軍人離婚案件時,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明確財產范圍:在財產分割前,需要明確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這些財產包括但不限于夫妻共同擁有的房屋、家具、電器等。
評估財產價值:在明確財產范圍后,需要對這些財產進行評估。評估可以采用市場價值、重置成本等方式進行。
協商分割方案:在評估財產價值后,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分割方案。在協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可以就財產分割的比例、方式等進行協商。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可以請求法院進行裁決。
法院裁決:如果雙方當事人無法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可以請求法院進行裁決。在法院裁決過程中,法院會根據夫妻共同財產的實際情況進行裁決。如果法院認為某項財產為個人財產,不會將其納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五、軍人離婚案件的子女撫養
在軍人離婚案件中,子女撫養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由于軍人的特殊身份和職責,子女撫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復雜性。因此,在處理軍人離婚案件時,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確定撫養權:在軍人離婚案件中,確定撫養權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如果雙方當事人無法就子女撫養達成一致意見,可以請求法院進行裁決。在法院裁決過程中,法院會根據子女的實際情況進行裁決。如果法院認為某項子女不適合由某一方撫養,會將其納入夫妻共同子女進行撫養。
協商撫養方案:在確定撫養權后,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撫養方案。在協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可以就撫養方式、探視權等進行協商。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可以請求法院進行裁決。
法院裁決:如果雙方當事人無法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可以請求法院進行裁決。在法院裁決過程中,法院會根據子女的實際情況進行裁決。如果法院認為某項撫養方案不利于子女的成長和發展,會將其進行調整和完善。
軍人離婚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復雜性。在處理這些案件時,需要采取合理的方式進行處理。通過協商、調解和訴訟等方式解決軍人離婚案件是一種合理的方式。在處理這些案件時,需要注重證據收集和財產分割等問題。同時,需要尊重軍人的特殊身份和職責,維護其合法權益。希望本文能對處理軍人離婚案件提供一定的幫助和參考。
軍人離婚案件該怎樣處理
【管轄法院】
一:雙方均為軍人的離婚訴訟。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 雙方當事人均為軍人或者軍隊單位的民事案件由軍事法院管轄。”據此,男女雙方均為軍人的離婚案件,應當由軍事法院管轄。 特別提示:1992年7月14日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條是這樣規定:“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該規定自2015年2月4日起失效,被新司法解釋取代。 二:非軍人對軍人提起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這里的“非文職軍人”,是指文職干部以外的現役軍人,即人民解放軍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現役軍(警)官、士兵和具有軍籍的學員。這里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 三:非軍人對文職軍人提起的離婚訴訟。要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則,由文職軍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四:軍人對非軍人提起的離婚訴訟。要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則,由非軍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財產分割】
一、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離婚時,應確定為軍人個人所有。
二、復員費、自主擇業費
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額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
“平均值”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70歲與軍人入伍時的實際年齡差額。
三、軍人住房補貼
目前部隊發放的住房補貼是否屬個人財產,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于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據此,軍人的住房補貼應屬夫妻共同財產。在雙方離婚時,一般應由夫妻平均分配。
軍人離婚案件的處理方式
一、軍人離婚程序是怎樣的
離婚是夫妻雙方以登記或訴訟方式依法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由于離婚涉及夫妻身份關系的解除、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子女的撫養等一系列重大法律和社會問題,《婚姻法》對其程序、條件和后果等均作了明確規定。其中,對軍人離婚作出特別規定的,主要是現役軍人的配偶對現役軍人提出離婚的情形。
《婚姻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規定,婚姻法第33條所稱的“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婚姻法第32條第3款前3項規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
軍人離婚案件大部分適用 簡易程序審理,但有的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復雜,可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除此之外,審理軍人離婚案件在程序適用上與其他民事案件相同。
二、軍人訴訟離婚的程序
人民法院審理包括軍人離婚在內的民事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這里的“兩 審”, 是指第一審程序和第二審程序,其中第一審程序分為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大部分軍人離婚案件適用簡易程序,有著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的特別規定。
1、起訴的條件。包括: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法院管轄。
2、起訴方式和起訴內容。起訴方式包括書面和口頭起訴兩種,書面起訴的,應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口頭起訴的,由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軍人離婚案件的起訴狀應記明下列事項: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3、訴訟費用。根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規定,對于離婚案件,每件交納受理費10元至50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一萬元的,不另收費用;超過一萬元的,超過部分按1%交納。案件審理終結時,案件受理費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