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訴訟離婚怎樣處理

導讀:
而不甘心的李菲又于2005年2月13日再次起訴離婚。在這次離婚案件審理過程中牛良曾就離婚表示過同意可后來又突然反悔。二審法院同樣以牛良為現役軍人不同意離婚亦無重大過錯為由判決不予離婚。并且現在李菲已經是第三次起訴離婚表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沒有挽回的余地了。被告始終堅持其作為軍人一方又無重大過錯其不同意離婚即婚姻應受到法律保護。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的規定對于軍婚進行特別的保護在軍人一方無重大過錯的情況下如果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須征得軍人同意。但本案中原告作為非軍人一方已多次提起訴訟請求判決離婚。那么軍人訴訟離婚怎樣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而不甘心的李菲又于2005年2月13日再次起訴離婚。在這次離婚案件審理過程中牛良曾就離婚表示過同意可后來又突然反悔。二審法院同樣以牛良為現役軍人不同意離婚亦無重大過錯為由判決不予離婚。并且現在李菲已經是第三次起訴離婚表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沒有挽回的余地了。被告始終堅持其作為軍人一方又無重大過錯其不同意離婚即婚姻應受到法律保護。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的規定對于軍婚進行特別的保護在軍人一方無重大過錯的情況下如果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須征得軍人同意。但本案中原告作為非軍人一方已多次提起訴訟請求判決離婚。關于軍人訴訟離婚怎樣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介紹李菲和丈夫牛良(均為化名)是經人介紹后結婚的,可是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爭吵不斷。直到結婚的第5個年頭他們兒子牛星來到了人世,本以為兒子的降生能為瀕臨破碎的家庭帶來一絲希望,但以后的日子并沒有像想象中那樣美好,而且還越來越糟糕。孩子三歲那年李菲和牛良開始分居相互不履行夫妻義務。就這樣過了9年直到2004年李菲實在忍受不了牛良的辱罵及暴力威脅于是獨自從家里搬出來住并在同一天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接到這個案后一審以其丈夫堅決不同意離婚且其為現役軍人為由駁回了李菲的訴訟請求。妻子提出離婚,作為丈夫的牛良并沒有做出反省,對妻子依然如前,本來就很緊張的關系在經歷了這一次離婚風波后并沒有改善。而不甘心的李菲又于2005年2月13日再次起訴離婚。在這次離婚案件審理過程中牛良曾就離婚表示過同意可后來又突然反悔。法院對于雙方婚姻狀況認為已經沒有可挽回的余地并且李菲對離婚的態度非常堅決于是法院一審判決雙方離婚。接到判決后牛良又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同樣以牛良為現役軍人不同意離婚亦無重大過錯為由判決不予離婚。而李菲認為她從2004年7月即離家出走至今牛良對她不管不顧可以證明雙方感情已無可挽回于是在2006年的4月她再次向海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牛良離婚。
而牛良卻說雙方矛盾產生是由于以前年紀輕不懂得溝通且自己在工作學習考慮多一些造成的。而且現在孩子也還小如果父母離婚對孩子的身心健康都不好。而且軍婚受到法律保護因此依舊不同意離婚。
針對這個案件中涉及到軍婚受保護的問題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充份聽取雙方意見并整個案件做了分析最后法院認為婚姻關系的維系應以夫妻感情的存在為基礎。李菲牛良雖系自由戀愛自主結婚但雙方在共同生活中產生矛盾以致不堪同居。并且現在李菲已經是第三次起訴離婚表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沒有挽回的余地了。雖然牛良不同意離婚但這種婚姻關系的繼續維持對于雙方均無益處所以法院支持了李菲的訴訟請求。
本案中對于和平時期軍婚如何保護問題成為原被告雙方的爭議焦點。被告始終堅持其作為軍人一方又無重大過錯其不同意離婚即婚姻應受到法律保護。原告則認為軍婚雖受到法律保護但其與被告之間已無任何夫妻感情因此應準予其離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的規定對于軍婚進行特別的保護在軍人一方無重大過錯的情況下如果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須征得軍人同意。但本案中原告作為非軍人一方已多次提起訴訟請求判決離婚。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其要求離婚的態度也是十分的堅決。且在其前兩次離婚的訴訟請求被駁回后原被告之間的關系未出現任何的改善。從上述事實及雙方庭審的表現來講雙方的感情確已破裂。那么在這種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況下是否還要嚴格執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的規定“以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為由第三次駁回原告的離婚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