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掛靠協議效力怎么認定

導讀:
建設工程掛靠協議效力怎么認定
我們都知道工程掛靠屬于違法行為,工程掛靠合同協議的法律效力也是無效的。在掛靠人沒有從事建筑活動的主體資格,或者雖有從事建筑活動的資格的時候,當事人如果強制執行的話那么一定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今天大律網網的小編就帶你了解與建設工程掛靠協議效力怎么認定這個問題。下面,請看詳細介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投標而未招投標或者中標無效的;(四)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的;(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承包人超越資質登記許可的業務范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不予支持。
掛靠通常表現為以下幾種特點:一、掛靠人或單位不具有施工資質,其施工能力以及責任承擔能力不足;二、被掛靠企業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三、掛靠方向被掛靠企業交付一定的費用。四、掛靠人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掛靠關系的以上特點充分反映了在掛靠方與被掛靠企業之間,施工資質純粹為二者的交易對象,這與我國實施建設施工領域市場準入機制的目的顯然是背道而馳,掛靠行為是在規避國家對建設工程項目的管理,使得國家對建設工程質量的難以有效控制,不僅使得國家公共利益、建設單位的利益無法得到保障,也擾亂了建筑市場的正常秩序,引發大量的合同糾紛。
掛靠人或單位與被掛靠企業之間所簽訂的《工程聯合承包合同》、《內部承包合同》、《分包合同》等實質上是掛靠合同,我國《建筑法》第26條明確規定:禁止建筑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上述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根據《合同法》第52條之規定,應當認定為無效。
1、掛靠人沒有從事建筑活動的主體資格,或者雖有從事建筑活動的資格,但沒有具備與建設項目的要求相適應的資質等級;
2、被掛靠的施工企業具有與建設項目的要求相適應的資質等級證書,但缺乏承攬該工程項目的實際能力;
3、掛靠人向被掛靠的施工企業交納一定數額的管理費,而該被掛靠的施工企業也只是以企業的名義代為簽訂合同及辦理各項手續,被掛靠的企業收取管理費而不實施管理,或者所謂管理僅僅停留在形式上,不承擔技術、質量、經濟責任等。
4、以合法的勞務分包形式來掩蓋掛靠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