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份離婚協議書的法律效力怎么認定

導讀:
第一份簽訂于2010年4月13日。但男方遲遲不履行離婚協議書的義務故起訴要求男方支付。男方答辯雙方已在2011年6月10日簽訂了離婚協議書辦理完了離婚手續。法院最后認為離婚協議書與補充離婚協議書不存在矛盾而且是本人真實意思表示因此都具有效力男方應向女方支付20萬元。律師說法在離婚過程中經常會出現好幾份離婚協議書而且還會出現互相不一致它們幾間的效力如何呢?如果在備案的離婚協議書之前還簽訂有離婚協議書而且與備案的不矛盾則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在備案之前有多份離婚協議書而且之間存有矛盾之處則最后一份為準。但不能與備案的離婚協議書相沖突。相當于雙方又重新簽訂了離婚協議書。那么多份離婚協議書的法律效力怎么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一份簽訂于2010年4月13日。但男方遲遲不履行離婚協議書的義務故起訴要求男方支付。男方答辯雙方已在2011年6月10日簽訂了離婚協議書辦理完了離婚手續。法院最后認為離婚協議書與補充離婚協議書不存在矛盾而且是本人真實意思表示因此都具有效力男方應向女方支付20萬元。律師說法在離婚過程中經常會出現好幾份離婚協議書而且還會出現互相不一致它們幾間的效力如何呢?如果在備案的離婚協議書之前還簽訂有離婚協議書而且與備案的不矛盾則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在備案之前有多份離婚協議書而且之間存有矛盾之處則最后一份為準。但不能與備案的離婚協議書相沖突。相當于雙方又重新簽訂了離婚協議書。關于多份離婚協議書的法律效力怎么認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一份簽訂于2010年4月13日。
第二份簽訂于2011年6月10日。
第三份簽訂于2011年10月16日。
現女方向法院訴稱雙方在2011年6月10日辦理完離婚登記手續后又簽訂一分補充離婚協議書根據此協議男方應向女方支付20萬元。但男方遲遲不履行離婚協議書的義務故起訴要求男方支付。
男方答辯雙方已在2011年6月10日簽訂了離婚協議書辦理完了離婚手續。但女方又強迫男方寫下補充離婚協議書不是男方本意因此無效。
法院最后認為離婚協議書與補充離婚協議書不存在矛盾而且是本人真實意思表示因此都具有效力男方應向女方支付20萬元。
律師說法在離婚過程中經常會出現好幾份離婚協議書而且還會出現互相不一致它們幾間的效力如何呢?
首先在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效力最強。如果在備案的離婚協議書之前還簽訂有離婚協議書而且與備案的不矛盾則具有法律效力。否則無效。如果在備案之前有多份離婚協議書而且之間存有矛盾之處則最后一份為準。但不能與備案的離婚協議書相沖突。其次在民政局備案之后雙方又簽訂有離婚協議書則以最后簽訂的為準。相當于雙方又重新簽訂了離婚協議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