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兩種版本的離婚協議書的法律效力

導讀:
法院審理認定祝某與范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主體簽訂自愿離婚協議書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各項政策的規定且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屬于合法有效并經城關區民政局予以確認。2008年8月21日兩人在城關區民政局簽署自愿離婚協議書約定女兒由祝玲撫養兩套住房均歸祝玲所有范某放棄對房產分割的權利也不必承擔女兒的撫養費而祝某必須于同年9月5日前一次性給范某付清50萬元的住房補助金。再上公堂離婚協議出現兩個版本宣判后對判決表示不服的祝某并未提出上訴也沒有履行判決義務。因此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民政局登記備案的離婚協議書的效力要大于祝某手中的證據。那么如何認定兩種版本的離婚協議書的法律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院審理認定祝某與范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主體簽訂自愿離婚協議書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各項政策的規定且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屬于合法有效并經城關區民政局予以確認。2008年8月21日兩人在城關區民政局簽署自愿離婚協議書約定女兒由祝玲撫養兩套住房均歸祝玲所有范某放棄對房產分割的權利也不必承擔女兒的撫養費而祝某必須于同年9月5日前一次性給范某付清50萬元的住房補助金。再上公堂離婚協議出現兩個版本宣判后對判決表示不服的祝某并未提出上訴也沒有履行判決義務。因此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民政局登記備案的離婚協議書的效力要大于祝某手中的證據。關于如何認定兩種版本的離婚協議書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不守承諾前夫討要住房補助款
離婚后范某多次向祝某要50萬元住房補助款無果后于2008年10月8日將祝玲告上法庭索要欠款。庭審時祝某的代理律師提出祝某根本就沒有50萬元是不可能同意給范某作出補償的當時是受范某脅迫簽約的。據此祝玲請求法庭對協議進行變更或撤銷并駁回范某的訴請。法院審理認定祝某與范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主體簽訂自愿離婚協議書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各項政策的規定且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屬于合法有效并經城關區民政局予以確認。2008年12月11日法院判令祝玲支付拖欠范某的住房補助金50萬元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支付。
登記離婚約定女方補償50萬
2003年5月蘭州姑娘祝某和張掖小伙范某結為伉儷。婚后一年他們的女兒誕生。祝某和母親一起照料女兒范某則經常駐外工作。女兒4歲那年范某發現祝某與一名經商人士產生戀情婚姻已經名存實亡兩人決定友好分手。2008年8月21日兩人在城關區民政局簽署自愿離婚協議書約定女兒由祝玲撫養兩套住房均歸祝玲所有范某放棄對房產分割的權利也不必承擔女兒的撫養費而祝某必須于同年9月5日前一次性給范某付清50萬元的住房補助金。一系列離婚登記手續辦妥后經民政局審查宣布兩人解除婚姻關系頒發了離婚證。
再上公堂離婚協議出現兩個版本
宣判后對判決表示不服的祝某并未提出上訴也沒有履行判決義務。而范某在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尋找財產線索時發現曾經約定歸祝某所有的兩套房產一套尚在按揭期內另一套已于2008年10月31日賣給他人且已過戶祝某名下并無可供執行的財產。今年2月9日范某再次狀訴法院認為祝某有惡意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行為要求法院撤銷該房的買賣契約。3月26日該案開庭審理時祝某的代理律師則提出當時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中關于給付住房補助款但“錢付清時協議自動生效”的聲明系附條件的協議。
庭審進行到此出現了戲劇性的一幕雙方遞交的離婚協議書有兩個版本關于50萬元住房補助款的約定中祝某的有“錢付清時協議自動生效”的表述范某的則沒有。庭審結束后范某和祝某先后調閱了民政局留檔保存的離婚協議書發現范某的與民政局留檔的一致而祝某所持協議書的確多出上述10個字。隨后法院也依職權從民政局調取了該份證據。4月12日法院審理后以買房者對涉案房屋已經善意取得范某亦未能證明對方惡意轉移財產并對其造成損害的情形。至于兩份不同版本的協議書法院認為該協議書與本案的訴訟請求之間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遂未作評判。最終法院駁回了范某的訴請。范某表示不服已經提出上訴。(當事人為化名)
律師解讀
一哪份離婚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圍繞著對自己有利的離婚協議書主張各自的權利。這在我們現實生活中也經常會遇到。最高法在制訂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時明確了五種情況其中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因此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民政局登記備案的離婚協議書的效力要大于祝某手中的證據。
二兩份協議的焦點爭論就在“錢付清時協議自動生效”那句話上。那么離婚協議能否附條件或期限?
假設祝某所持的協議是真實的如果僅作為普通的債權債務協議“錢付清時協議自動生效”可以視為附條件協議。但這句話其實對祝某相當不利。因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祝某涉嫌以假借訂合同的手段方式惡意進行磋商先達到自己的目的再拒絕支付欠款最終導致合同無效這是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
離婚這種民事行為依其性質屬于必須即時的發生確定的效力的法律行為。離婚行為不允許處于一種效力不穩定不確定的狀態。否則不僅違背了離婚的法律性質而且使得配偶雙方當事人的地位無法安定。譬如約定雙方離婚一方不得再婚或與特定第三人結婚等等這都有違婚姻法關于婚姻自由的規定。因此離婚這種法律行為不允許附條件。如果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附加條件作為同意離婚的附加條款或者前提條件婚姻登記機關應指明該協議離婚行為的違法性告知當事人取消所附加的條件否則應當認定雙方未達成離婚協議不予受理其離婚請求。
三簽署離婚協議后當事人能反悔嗎?
婚姻法解釋(二)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法院應當受理。而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因此離婚協議是可以反悔的但要離婚后一年內向法院提出同時要符合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