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如何才具法律效力

導讀:
離婚協議書如何才具法律效力離婚協議的內容一般包括離婚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等三項內容其中關于離婚和子女撫養的內容屬于夫妻人身關系的性質而財產處理則屬于夫妻財產關系的性質因此離婚協議的性質應是一種混合合同。因此一方當事人在簽訂離婚協議后又反悔不同意離婚是很正常的婚姻當事人在離婚協議書中關于“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為一種證據證明夫妻感情曾經出現過重大裂痕。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關系的條款是附生效條件的協議在雙方同意離婚或者判決離婚的條件下應當認定其效力。那么離婚協議書如何才具法律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協議書如何才具法律效力離婚協議的內容一般包括離婚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等三項內容其中關于離婚和子女撫養的內容屬于夫妻人身關系的性質而財產處理則屬于夫妻財產關系的性質因此離婚協議的性質應是一種混合合同。因此一方當事人在簽訂離婚協議后又反悔不同意離婚是很正常的婚姻當事人在離婚協議書中關于“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為一種證據證明夫妻感情曾經出現過重大裂痕。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關系的條款是附生效條件的協議在雙方同意離婚或者判決離婚的條件下應當認定其效力。關于離婚協議書如何才具法律效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協議書如何才具法律效力
離婚協議的內容一般包括離婚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等三項內容其中關于離婚和子女撫養的內容屬于夫妻人身關系的性質而財產處理則屬于夫妻財產關系的性質因此離婚協議的性質應是一種混合合同。
離婚協議中涉及夫妻人身關系條款是無效的。
首先我國法律對婚姻關系的解除采登記要件主義和訴訟要件主義相結合的原則即當事人既可以選擇登記離婚也可以選擇訴訟離婚兩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未經登記或訴訟離婚夫妻雙方的婚姻關系就不能解除。
其次當事人關于離婚的意思表示可能隨著時間環境對方言行自我認識等各種因素的變化而發生變化。因此一方當事人在簽訂離婚協議后又反悔不同意離婚是很正常的婚姻當事人在離婚協議書中關于“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為一種證據證明夫妻感情曾經出現過重大裂痕。
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關系的條款是附生效條件的協議在雙方同意離婚或者判決離婚的條件下應當認定其效力。
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的前提是即如果離婚應當按雙方約定分割財產。財產分割協議的成就條件即離婚。但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所附生效條件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附生效條件因為其成就需要離婚雙方當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決定其是否成就可以單方面使財產分割協議不產生約束力且不會承擔任何法律責任。除非有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情形否則人民法院在判決離婚的情況下應當將協議作為分割夫妻財產的重要證據即法院要按照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約定作出判決。
法院判決子女撫養權的原則
一兩歲以下孩子的撫養權
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二兩歲以上十歲以下孩子的撫養權
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如果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三十歲以上孩子的撫養權
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