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的建設工程合同怎么認定

導讀:
在這種承包方式中,發包人僅直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發生債權債務關系。發包人應當依合同的約定向總承包人提供必要的技術文件、資料和其他工作條件,總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按期保質保量的完成工程建設工作。承包合同,又稱單任務承包合同,是指發包人將建設工程中的勘察、設計、施工等不同的工作任務分別發包給某一勘察、設計人、施工人,并與其簽訂相應的承包合同。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不僅應向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負責,而且與承包人一同向發包人負連帶責任。那么無效的建設工程合同怎么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這種承包方式中,發包人僅直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發生債權債務關系。發包人應當依合同的約定向總承包人提供必要的技術文件、資料和其他工作條件,總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按期保質保量的完成工程建設工作。承包合同,又稱單任務承包合同,是指發包人將建設工程中的勘察、設計、施工等不同的工作任務分別發包給某一勘察、設計人、施工人,并與其簽訂相應的承包合同。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不僅應向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負責,而且與承包人一同向發包人負連帶責任。關于無效的建設工程合同怎么認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5項的規定,認定無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第4條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
從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來看,建設工程合同是否有效,應該從簽約主體(是否有資質)、簽約的前提條件(是否需要進行招標)、簽約的起由(是否存在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等方面進行認定。在審理案件時,應當首先從上述幾個條件人手,一一對照,確定合同的效力,只有正確地認定了合同效力,才能正確地進行下一步的審理。
這種承包方式適用于發包人將建設工程任務總體承包給一個總承包人的場合??偝邪?,又稱為“交鑰匙承包”,亦即發包人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等工程建設的全部任務一并發包給一個具備相應的總承包資質條件的承包人??偝邪贤前l包人與總承包人簽訂的由承包人負責工程的全部建設工作的合同。分承包合同是指總承包人就工程的勘察、設計、建筑安裝任務分別于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的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
在這種承包方式中,發包人僅直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發生債權債務關系。發包人應當依合同的約定向總承包人提供必要的技術文件、資料和其他工作條件,總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按期保質保量的完成工程建設工作。總承包人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分包合同,相互間發生直接的關系,總承包人就工程建設全過程向發包人負責,須對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發包人承擔責任??偝邪伺c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簽訂合同時應征得發包人的同意。分承包合同的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總承包人負責,并于總承包人一同向發包人負連帶責任。
承包合同,又稱單任務承包合同,是指發包人將建設工程中的勘察、設計、施工等不同的工作任務分別發包給某一勘察、設計人、施工人,并與其簽訂相應的承包合同。承包人就其承包的工程建設中的勘察、設計、建筑、安裝工作的完成向發包人負責。發包人與承包人訂立單項任務承包合同時,不得將應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分包合同則是由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究其承包的工程建設任務部分的完成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這里的第三人亦即分承包人。
在這種承包方式中,各個承包勘察、設計、施工工作任務的承包合同完全是獨立的,各個承包人之間不發生聯系。而承包合同與分包合同雖是兩個合同,合同的當事人不一致,但兩個合同的承包標的有聯系,即分包合同的承包標的是承包合同承包標的的一部分,所以承包人訂立分包合同時,也應經發包人同意。發包人與承包人、分包人之間形成一個復雜的聯系體系。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不僅應向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負責,而且與承包人一同向發包人負連帶責任。
按照法律規定,無論是總承包人還是單項任務的承包人,在與第三人訂立分包合同,將其承包的工程建設任務的、部分交由第三人完成時,應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第一,只能將部分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人,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不能成為分包人;
第二,未經發包人同意,分承包合同無效;
第三,分包的標的不是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對于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不得由分承包人完成。
《合同法》明確規定,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建設工程合同包括三種:即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建設工程勘察合同是承包方進行工程勘察,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勘察單位稱為承包方,建設單位或者有關單位稱為發包方(也稱為委托方)。
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的標的是為建設工程需要而作的勘察成果。工程勘察是工程建設的第一個環節,也是保證建設工程質量的基礎環節。為了確保工程勘察的質量,勘察合同的承包方必須是經國家或省級主管機關批準,持有《勘察許可證》,具有法人資格的勘察單位。
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勘察合同由建設單位或有關單位提出委托,經與勘察部門協商,雙方取得一致意見,即可簽訂,任何違反國家規定的建設程序的勘察合同均是無效的。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是承包方進行工程設計,委托方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單位或有關單位為委托方,建設工程設計單位為承包方。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為建設工程需要而作的設計成果。工程設計是工程建設的第二個環節,是保證建設工程質量的重要環節。工程設計合同的承包方必須是經國家或省級主要機關批準,持有《設計許可證》,具有法人資格的設計單位。只有具備了上級批準的設計任務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才能訂立;小型單項工程必須具有上級機關批準的文件方能訂立。如果單獨委托施工圖設計任務,應當同時具有經有關部門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方能訂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