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雙方都違約了怎么辦?認定合同無效嗎

導讀:
合同法第120條規定: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即違約各方分別按照各自具體違約形態的法律后果分別向對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過失相抵原則在違約責任中的適用問題我國合同法中并無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30條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也有過錯,違約方主張扣減相應的損失賠償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那么合同雙方都違約了怎么辦?認定合同無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法第120條規定: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即違約各方分別按照各自具體違約形態的法律后果分別向對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過失相抵原則在違約責任中的適用問題我國合同法中并無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30條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也有過錯,違約方主張扣減相應的損失賠償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關于合同雙方都違約了怎么辦?認定合同無效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法第120條規定: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即違約各方分別按照各自具體違約形態的法律后果分別向對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那么,在合同雙方都違約的情況下,是否可以直接適用過失相抵的原則呢?
過失相抵原則在違約責任中的適用問題我國合同法中并無明確規定。對此,理論和實務界均有較大的爭議。
雖然法律并無明文規定,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30條規定:"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也有過錯,違約方主張扣減相應的損失賠償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是支持“過失相抵原則”在違約責任中適用的。
司法實務中,在雙方違約的情況下,應當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及其過錯而給對方的當事人造成的損害程度確定各自的責任。如果雙方過錯程度相當,且因其過錯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害程度大體相當的,則雙方應各自承擔其損失。如果一方過錯明顯大于另一方,且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也較重,則應該承擔更重的責任。在過失相抵的情況下,一般認為,法官可以依據職權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確定損害賠償的范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條
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30條
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也有過錯,違約方主張扣減相應的損失賠償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