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對建設工程質量缺陷存在過錯,應如何認定?

導讀:
承包人對建設工程質量缺陷存在過錯,應如何認定?
對于建設工程而言,質量是發包方及承包人均關心的重中之重,因質量問題關系著建設工程價款的具體支付金額及支付方式。那么,承包人對建設工程質量缺陷存在過錯,應如何認定?
網友咨詢:
承包人對建設工程質量缺陷存在過錯,應如何認定?
廣東德賽律師事務所李若律師解答: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對建設工程質量缺陷存在過錯:
(1)承包人明知發包人提供的設計圖紙、指令存在問題或者在施工過程中發現問題,而沒有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并繼續施工的;
(2)承包人對發包人提供或指定購買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等沒有進行必要的檢驗或經檢驗不合格仍然使用的;
(3)對發包人提出的違反法律法規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承包人不予拒絕而進行施工的。
前述情形下,因工程質量存在缺陷造成第三人損失的,由發包人與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李若律師解析:
與建設工程相關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有一個共同的立法價值,就是保障工程質量。通過分配給承包人一定的過錯責任,引導承包人指出甚至制止發包人的過錯行為。因此,從保障工程質量的角度,也應當分配給有過錯的承包人一定的法律責任。
所以,在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作為承包人,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承包人發現發包人提供的設計存在缺陷,應及時采取書面形式函告發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議,若發包人不予變更,承包人需妥善保存已函告發包人的有關證據。若因工程質量問題產生糾紛,以上證據可能成為讓發包人承擔責任的有利證據。
2.承包人應積極履行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比如說,工程未能評定為省優工程的實質性原因系發包人堅持非環保節能設計,但因承包人未能提出證據證明其已就案涉工程向有關部門申報且評定為優質結構工程,導致法院認定雙方均存在過錯,比如,承包人積極履行申報義務同時保存相關證據,即使案涉工程最終因發包人設計原因未能評定省優工程,但承包人不存在任何過錯,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系廣東德賽律師事務所律師,畢業于中國政法大學,曾就職拱北海關,主要執業領域為建筑房地產、公司法、合同糾紛、投融資、家事財富傳承與管理等民商事領域及經濟犯罪刑事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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