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合同小包工頭承擔工傷比率(小包工頭沒有合同工人受傷責任)

導讀: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銀物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核橋,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實踐中,部分建筑工程都是由建筑公司將附助性工程分包給了包工頭或沒有資質的施工隊,其雙方之間有承包合同,而包工頭攬下工程后又招用農民工為其干活,在工程結算時,由公司將工程款支付給包工頭,再由包工頭發給農民工,而且農民工平常也直接聽從包工頭的管理和支配,據此,多數人普遍認為建筑公司與農民工之間沒有勞動關系,建筑公司對其不承擔工傷責任,而只是一般的人身損害侵權關系。
無合同小包工頭承擔工傷比率
法律主觀:包工頭是自然人,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招用的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受到傷害的,由具有用工主體的承包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具有用工主體的承包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之后,可以向其追償。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02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鋒森液人追償。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銀物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實踐中,部分建筑工程都是由建筑公司將附助性工程分包給了包工頭或沒有資質的施工隊,其雙方之間有承包合同,而包工頭攬下工程后又招用農民工為其干活,在工程結算時,由公司將工程款支付給包工頭,再由包工頭發給農民工,而且農民工平常也直接聽從包工頭的管理和支配,據此,多數人普遍認為建筑公司與農民工之間沒有勞動關系,建筑公司對其不承擔工傷責任,而只是一般的人身損害侵權關系。
但事實上,農民工與建并段筑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可依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法申請工傷,理由如下:包工頭屬于自然人,其沒有營業執照和相應建筑資質,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
在此情況下,公司與包工頭之間的承包合同因違反《建筑法》等法律規定是無效的,但是合同已實際履行,工人已進行了實際工作,進行了勞動,而包工頭又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而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只有建筑公司,雖然建筑公司不直接支配管理農民工,但其是通過包工頭進行的間接管理和支配,從后果上農民工還是受公司勞動管理制度的約束,農民工提供的勞動也是建筑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故此讓建筑公司承擔用工主體責任是必較合理的,而其與農民工之間也符合勞動合同法律關系。所以,農民工與建筑公司之間應當是勞動關系。應該適用《勞動法》。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核橋,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小包工頭沒有合同工人受傷責任?
法律主觀:
1、工人在工地受傷,屬于工傷;
2、應當由包工頭承擔,但如果包工頭無力承擔的情況下,由將承包業務轉包給包工頭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賠償后,用人單如指位可以向包工頭追償。如果是勞務派遣的有 勞務派遣公司 按照工傷待遇賠償,如果是雇傭工的不能按照 工傷保險條例 的待遇賠償,只能按照人身損害的賠償; 如果 沒有簽訂合同 ,但確實勞動關系的話,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賠償; 如果是沒有資質的用人單位具體還要看雙方是什么樣的關系,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 建議先 申請工傷認定 ,然后才 能做工傷鑒定 。賠償金額只有等鑒亂沒定等級后才能最終確定,而且同樣的等級各地賠償金額會有差異。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嘩橡納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二)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亡的,派遣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三)單位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因工傷亡的,指派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我是一個農民工小包工頭,我的工人在工地上干活受了工傷,我應占多大的比例的賠償?
按照法律,你雖然是包工頭,如果你沒有執照,也就是說你不具備法人資格,所知凳以你不具備承擔責任的資格,你無需承擔責任,你的想法只是道義上的行為,職工受傷應該由你上一級具有資格的單位承擔。如果你營業執照,具核判有法人資質,搭氏旅那你應當承擔百分之百的責任。
應負主要的賠償責任。作為小包頭工,在法律上稱之為雇主,工人是雇員,存在雇傭關系,當在工地受傷后,首先需要做工傷鑒定,保留相關證據,然后拿鑒定書和相關材料去社保部門提交申請,另外與工人協商進行賠償。治療期間發生的一切費用和損失都需要進行賠償。
法律分析
包工頭跟工人之間屬于雇傭關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為在雇主對雇工的管理活動中,雇員是為雇主完成工作的,雇主是受益人培巖。雇主應當盡到更多的注意責任。雇員為雇主從事勞動,其利益歸屬于雇主,責任也首先歸屬于雇主。既然雇主對雇員的賠償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那么這種責任的成立就不需要審查雇主主觀上存在過錯與否,即無過錯要承擔責任,有過錯更應承擔責任。如果雇主不履行上述的義務,雇員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直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申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如果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族中仔起一年內提出。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兆汪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