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轉包中工人受傷,該由誰承擔責任?

導讀:
工程轉包中工人受傷,該由誰承擔責任?
提供勞務者工傷應由雇主承擔責任,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工程往往層層轉包,形成了發包公司、承包公司、承包工頭等一系列錯綜復雜的勞動關系,而當工人因工受傷后,這些關系人往往會相互推諉責任,給工人維權造成困難。那么工程轉包中工人受傷,該由誰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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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轉包中工人受傷,該由誰承擔責任?
遼寧瑾宸律師事務所王曄律師解答: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16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侵權責任法》第35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遼寧瑾宸律師事務所王曄律師解析:
實踐中個人承包經營者(也就是實際施工人)往往沒有承擔民事責任的足夠財力,為了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在勞動者遭受損失時,承包人、分包人或轉包人是要承擔民事上的連帶賠償責任的。這是有利于對勞動者提供周全保護的。從訴訟程序看,勞動者既可以單獨起訴實際施工人,也可以將承包人、分包人或轉包人與實際施工人列為共同被告;從實體處理看,勞動者既可以要求實際施工人承擔全額或者部分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承包人、分包人或轉包人承擔全額或者部分賠償責任,還可以要求承包人、分包人或轉包人與實際施工人-起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人曾任職于大連兩家大型國有企業擔任法務主管十余年,擅長合同的起草與審查,合同談判,訴前盡調,專長婚姻家庭、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其他合同糾紛,認真做事是本人一貫的工作作風,執業來案件勝訴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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