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三次轉包的工程中有人受傷,誰承擔賠償責任?

導讀:
經過三次轉包的工程中有人受傷,誰承擔賠償責任?
建筑領域包括裝修工程領域工程被層層轉包的現象普遍存在,一旦工人遭遇工傷事故或人身損害,如何維權,找誰賠償,是許多工友關心的問題。對于這位受傷的工友來說,有兩個維權途徑。一是通過雇傭人身傷害賠償程序來處理。那么,經過三次轉包的工程中有人受傷,誰承擔賠償責任?
網友咨詢:2017年4月,神木市某建筑公司承包了煤礦的地上車庫工程后,又承包給孫某,孫某又把其中部分工程承包給牛某,該工程到2017年12月底結束。2017年6月,牛某雇傭謝某到工地上做支護模板工作,謝某的工資直接由牛某發放。
2017年10月份,謝某在支護模板的過程中不慎被模具砸中右腿致右脛骨粉碎性骨折,謝某受傷后請求牛某賠償,牛某卻關閉所有通信設備,失去聯系。無奈之下,只得起訴神木市某建筑公司。
浙江戈創律師事務所余建君律師解答:
建筑公司作為有資質進行建筑安裝工程的用工單位,謝某為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者,謝某從事的勞動為建筑公司承包的煤礦地上車庫工程的組成部分,該工程由建筑公司進行管理。
建筑公司將工程轉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自然人孫某,孫某又將部分工程轉包給同樣不具備資質的自然人牛某,按照前述《通知》第4條的規定,建筑公司應當對牛某所雇用的謝某,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因此,謝某與建筑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安全生產法》第41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86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由此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余建君律師解析:
目前我國對人身傷害事故賠償作出規定的主要是《侵權責任法》以及最高法院對人身損害、精神損害的司法解釋。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工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如果走這個途徑維權,維權對象是包工頭、承包工程的A老板、業主單位,三者承擔連帶責任。
另一個途徑是工傷認定維權。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加強建設等行業農民工勞動合同管理的通知》、《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建筑領域工程項目部、項目經理、施工作業班組、包工頭等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不能作為用工主體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受傷工人維權的對象應是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
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余建君律師系浙江戈創律師事務所主任、當地優秀律師,中共黨員,自2005年執業以來,辦理各類案件1000余件,辦案經驗豐富,尤其擅長辦理工程款追討案,執業風格穩健、智慧,為人誠信、正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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