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違法分包勞務者受傷責任誰承擔,違法分包工人受傷誰負責

導讀:
實踐中,工程項目往往層層轉包,如果在工程違法分包的情況下,提供勞務者不小心受傷,賠償責任該由誰承擔?
實踐中,工程項目往往層層轉包,如果在工程違法分包的情況下,提供勞務者不小心受傷,賠償責任該由誰承擔?
工程違法分包工人受傷
甲公司承建某地塊項目建設,并將其中塔吊作業項目分包給管某。管某雇傭夏某在上述工地從事塔吊信號員工作,管某具備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但作為自然人,其個人沒有勞務承包資質。管某、夏某均認可由管某向其支付勞動報酬。2022年3月10日,夏某在指揮塔吊過程中,因塔吊所吊建材在樓板洞口處卡住,夏某扶正建材時,因慣性致使夏某自該洞口墜落摔傷,因賠償事宜未妥善協商,故夏某向槐蔭法院起訴管某、甲公司,要求賠償其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損失。管某辯稱,夏某并非從事其職責范圍內的工作受傷;且其是無資質的個人,不應承擔責任,賠償責任應由甲公司承擔。甲公司未答辯。
工程違法分包勞務者受傷責任誰承擔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夏某受傷的損害責任應由誰承擔?
槐蔭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管某雇傭夏某在涉案工地從事塔吊信號員工作,并為夏某發放勞務報酬,雙方之間形成勞務關系。雖然夏某的工作范圍為塔吊司機提供相應指揮,扶正塔吊所吊建材并非其工作內容,但夏某在工作過程中作出超出其工作內容的行為,其主觀意思為便于工友的工作,系善意行為,該行為受益者系其雇主管某,故應認定夏某系因勞務受傷,雇主管某應承擔相應責任。
夏某作為具備相應從業資格的專業性人員,對自身工作未盡到完全的安全注意義務,且考慮到其行為客觀上超出了其本職工作范圍,故對于此次事故的發生,夏某亦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綜合分析夏某、管某的過錯程度,以夏某、管某分別對夏某的損害后果承擔 40%、60%的責任為宜。根據《建筑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甲公司將塔吊作業項目分包給沒有勞務承包資質的管某,應對管某應承擔的賠償承擔連帶責任。
最終,槐蔭法院依法判決管某對夏某合理有據的損失承擔60%的賠償責任,甲公司對管某應承擔的賠償承擔連帶責任。判決作出后,管某上訴至濟南中院,二審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違法分包工傷事故責任承擔
本案涉及提供勞務一方在勞務過程中自己受到傷害時的工傷事故責任承擔問題。此類問題首先要明確雙方之間系個人間的勞務關系。與勞動關系、承攬關系相區別:在勞動關系中,如果員工因工受傷,用人單位原則上承擔無過錯責任,員工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在承攬關系中,加工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導致自身或者第三人損害的,定作人一般不承擔侵權責任,除非其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其次應確定提供勞務一方的行為是因勞務產生。如果提供勞務一方的行為純屬個人行為,與勞務無關,那么接受勞務一方無須承擔責任。本案中,夏某受傷雖系由于超出自身工作職責的行為導致,但其該行為目的系協助工友更好完成工作,而非完全與勞務無關,故應當認定屬于因勞務產生。最后應厘清各自過錯。提供勞務者的損害后果有可能是由于其自身疏忽大意、未按規定流程操作等原因引起的,也有可能是接受勞務一方指示錯誤、未提供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等原因引起,對此雙方應根據過錯程度和原因力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的特殊之處在于其還涉及違法分包的情況,此時違法分包單位應與接受勞務一方對受傷的雇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二條:建筑工程實行招標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依法中標的承包單位。建筑工程實行直接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