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頭簽合同但是人跑了合同是否有效

導讀:
包工頭簽合同但是人跑了合同是否有效和包工頭簽訂的合同本身就無效但是為了維護勞動者的權益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發布第七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明確指出包工頭、項目經理、建筑工程的工程項目部等都是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勞動者不能與他們簽訂勞動合同。實踐中由于農民工勞動者往往不了解法律隨便地與包工頭、施工隊長等就簽訂了勞動合同最后工程發包方否認其在自己的工地上工作過農民工卻沒有證據證明導致出現工資拖欠、工傷認定時出現麻煩。
包工頭簽合同但是人跑了合同是否有效
和包工頭簽訂的合同本身就無效但是為了維護勞動者的權益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發布第七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明確指出包工頭、項目經理、建筑工程的工程項目部等都是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勞動者不能與他們簽訂勞動合同。但在實踐中經常出現農民工或其他勞動者在找工作的時候與“包工頭”、施工班長等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或組織簽訂了勞動合同在發生勞動爭議時往往難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個時候我們需要撥開這些非法用工主體的迷霧對其背后的問題進行探究看勞動者事實上是和哪家用人單位建議了勞動關系的。勞動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4條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休責任。”
實踐中由于農民工勞動者往往不了解法律隨便地與包工頭、施工隊長等就簽訂了勞動合同最后工程發包方否認其在自己的工地上工作過農民工卻沒有證據證明導致出現工資拖欠、工傷認定時出現麻煩。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因此農民工在招工上崗過程中一定要注意保存收集一些能夠證明自己與工程發包方、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包括保存好勞動合同、工資條、招工登記表、職工花名冊、考勤記錄、工作證、服務證、出入證、報銷記錄等等。當遇到用人單位克扣、拖欠工資等情形時也要注意采取一些方式將其記錄下來當用人單位單方面與自己解除勞動關系時也要注意及時將解除通知、工資結算單談話錄音等證據保存下來。這樣即便申訴到勞動仲裁部門或者告到法院也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自己的觀點和訴請從而充分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