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無建筑資質包工頭簽合同是否有效

導讀:
和無建筑資質包工頭簽合同是否有效依據我國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和沒有建筑資質的包工頭簽訂工程承包合同的合同是無效的無效的合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收繳相關一方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和無建筑資質包工頭簽合同是否有效
依據我國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和沒有建筑資質的包工頭簽訂工程承包合同的合同是無效的無效的合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第四條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典第179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二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收繳相關一方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