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結算”與其他科目的關系分析

導讀:
“工程結算”與其他科目的關系分析
“工程結算”與其他科目的關系分析
為便于對建造合同的結算、成本支出以及收入、費用確認等情況進行比較分析,“工程結算”與“工程施工”“主營業務收入”和“主營業務成本”以及“存貨跌價準備-合同預計損失準備”五個科目的會計核算對象應保持一致。均應按某項建造合同以及按照建造合同準則的規定進行合并或分立后的單項合同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與“工程施工”科目的對應關系。
“工程結算”為“工程施工”科目的抵銷科目。建造合同完工后,兩科目同一核算對象的余額應自然一致,兩科目對沖結平。至此關于該合同的工程結算與成本、毛利核算工作結束。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工程結算”科目單獨歸集工程價款結算情況。“工程施工”科目歸集工程自開工以來累計發生的合同成本及確認的合同毛利。在合同完工前,兩個科目的余額期末不進行結轉。通過對“工程結算”和“工程施工”兩個科目余額的對比,可以單獨反映出該項工程及所有工程施工實際占用的資金或占用發包商的資金情況。合同完工并結算完畢后,兩科目對比,可以單獨反映出該項工程以及所有工程資金占用及已確認的毛利狀況等信息,從而使會計信息在數量和有用性方面得到進一步提高。
與“主營業務收入”科目的對應關系。
“工程結算”科目與“主營業務收入”科目從不同角度反映了建造合同的進度情況。側重點有所不同,但在某項建造合同完工后,該工程的“工程結算”科目余額通常會與“主營業務收入”科目累計發生額自然相等,表明該項工程確認的收入與業主確認的工程價款結算金額一致。從這一點看,兩個科目又達到了統一。如果出現差額,則表明存在計算錯誤,但在某項建造合同的施工過程中,由于“準則”區分不同的情況,采取不同的方法確認收入,如在完工百分比法下,合同收入采取按完工進度進行確認。此時,確認收入額會與實際結算的工程價款有一定的差別。差別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業主在確認工程結算價款時為規避風險,往往有所保留,施工期間確認的工程價款大都小于實際應確認的金額。尤其是跨年度工程,在完工前確認的收入與結算額之間存在差別將難以避免,但與《施工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的按結算額確認合同收入的方法相比,建造合同準則的規定更為符合權責發生制的要求,并遵循了謹慎原則。
對“應交稅金”賬戶的影響。
按建造合同準則規定,對于同一年度內開工并完工的建造合同,可采取完成合同法,平時辦理結算價款時通過“工程結算”科目核算,于工程全部完工或實質上已完工時才確認收入和費用。但按照稅法規定,對實行按工程形象進度劃分不同階段結算價款或實行月中預支,月終結算,竣工后清算等方式結算工程價款的工程項目,其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各月份終了與發包單位進行已完工程價款結算的當天。此時應注意會計核算與稅法規定的差異對應納稅金的影響。
“工程結算”與“主營業務成本”科目之間在賬務處理上沒有對應關系。處理日常業務時,應注意“主營業務成本”賬戶與“工程施工”賬戶之間的對應。在沒有發生合同預計損失的情況下,合同完工后,同一核算對象的“主營業務成本”賬戶累計發生額與“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賬戶的累計發生額通常是一致的,應避免出現確認成本與實際發生的成本不一致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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