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的理解與適用

導讀:
對“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的理解與適用一、法律規定法定判離的情形目前,世界各國法律規定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那么,實踐中,律師如何去把握什么樣的情形屬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呢?《婚姻法》第32條規定了法院審理案件時,應當判決離婚的五種情況分別是: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此外,《婚姻法》第32條還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那么對“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的理解與適用。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的理解與適用一、法律規定法定判離的情形目前,世界各國法律規定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那么,實踐中,律師如何去把握什么樣的情形屬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呢?《婚姻法》第32條規定了法院審理案件時,應當判決離婚的五種情況分別是: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此外,《婚姻法》第32條還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關于對“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的理解與適用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的理解與適用
一、法律規定法定判離的情形
目前,世界各國法律規定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那么,實踐中,律師如何去把握什么樣的情形屬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呢?
《婚姻法》第32條規定了法院審理案件時,應當判決離婚的五種情況分別是: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此外,《婚姻法》第32條還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只要夫妻一方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以及夫妻分居滿2年的情況的,在法院調解無效的前提下,法院應當作出準予離婚的判決。注意,這里法條用的詞是“應予判離”,而不是“可以判離”,因此,這是法院必須判離的法定條件。
二、律師對于法定判離條款的理解與應用
1、重婚與同居
重婚是一個法律概念,是指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一般重婚行為表現為兩種方式:
其一,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結婚。
其二,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不進行結婚登記,但是與之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生活的行為。比如說,兩個人以“老婆、老公”相稱,或其動作、行為表現足以讓周圍鄰居信以為是夫妻關系,又連續在一起共同居住了一段時間以上(一般至少要幾個月的時間),這樣,才能構成重婚。重婚不但是嚴重違反《婚姻法》的行為,而且也是一種違反刑法的犯罪行為,依《刑法》的相關規定,觸犯重婚罪的行為可能要被判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雖然對于重婚的處罰較為嚴厲,但實踐中能證明對方有重婚行為的證據卻不好收集。一般情況下,在對方否認有重婚行為的前提下,如果想證明對方有重婚的行為,需要以同居住所地的鄰居或居委會的證言或證明;或者有知情的其他證人的證詞,且證據內容足以證實重婚事實存在;或者有其他證據印證,比如重婚者的書信來往、聊天記錄等。相對來說,證明到重婚一步是非常困難的,需要做大量細致的工作。
同居與重婚的區別,在于同居沒有形成婚姻關系,只是兩個人在一起持續地共同居住生活,對外不以夫妻相稱。有些人認為,有了非婚生子就能證明有同居事實的存在,其實這是不對的。因為對于構成同居有一定共同生活持續時間的要求,而一次婚外性行為就可能會導致非婚生子的孕育出現,囚此,不能根據有了孩子就斷定出軌方構成了同居。
證明同居的存在也是一件相對困難的事,首先,要有證據證明同居雙方居住一處,且已共同居住了較長一段時間,比如兩三個月等。
司法實踐中,律師收集證據證實對方當事人構成重婚的難度相當之大,有時候即使感覺證據鏈前后印證,但法院加以認定的態度,則是慎之又慎。因此,律師在代理當事人進行追訴重婚時,一定要充分認識到代理工作的難度,要把這些難度和未知性向委托人講述清楚。另外,律師也要深刻地認識到,重婚自訴的立案和重婚最終法院的認定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不是能立上案,就能定得上罪,判得了刑的。另外,律師在代理工作中,還要處理好追究與調解的關系,本著調解的原則,處理好雙方當事人的關系,平衡雙方的利益沖突,以冷靜、理智的態度處理好雙方的爭議,最大限度地保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當然,我們在代理案件過程中,也出現過由于收集證據過硬,對方當事人的重婚行為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最終進行判決的情形。律師應注意,夫妻一方被另一方自訴犯重婚罪而判刑,若另一方以此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在一方服刑期間提起離婚之訴,法院應予以判離,通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歐*瑛以被妻子自訴重婚被判刑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在服刑期間訴李*娥離婚糾紛寨”中,可以印證以上觀點。
丈夫起訴與妻子離婚,妻子起訴丈夫犯重婚罪,兩件案件屬不同訴訟程序,處理時應先中止民事訴訟,待刑事重婚案件審結后再恢復民事訴訟。
2、家庭暴力、虐待遺棄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如果是持毫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就構成了虐待。
家庭中存在暴力現象是較為普遍的,但不是所有的家庭中的打罵、爭執行為都能構成家庭暴力,法律要求構成家庭暴力必須造成身體上、精神上的一定傷害后果。比如說,僅僅是軟組織輕微挫傷,或者說僅僅是暫時的皮肉之苦,次數又不多,很難讓法院定性為家庭暴力的。如果毆打行為導致了輕傷以上,一般會被法院認定為構成家庭暴力。
為了證明有家庭暴力的發生,律師應建議當事人,特別是作為弱者的女方,一定要有舉證意識,在發生家庭暴力后不要抱著“家丑不可外揚”的心理忍氣吞聲,白白地被打、被欺負。一再忍讓的后果,往往如《不要同陌生人說話》的劇情一樣,使施加暴力一方更加猖狂、更加肆無忌憚。因此,在發生或即將發生家庭暴力時,一定要及時報警或尋求居委會的幫助。家庭內部有毆打行為的發生,撥“110”報警求援后,警方一般還是會出警到現場的,這是警察的義務。在情況緊急或毆打情節嚴重的情況下,如果警察以家庭內部糾紛為由不愿意出警,報警者一定要堅持要求出警,一般警察最終逐是會到場的。而對于尋求居委會幫助,居委會一般都能做到及時上門調解和幫助,這對于緩和夫妻矛盾以及及時固定證據,都是有很大作用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
“分居”,是指夫妻間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義務,包括停止性生活,經濟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關心,互相扶助等。具有分居2年的情節,說明夫妻已名存實亡。當事人以此事由訴請人民法院離婚的,如經調解無效,應準予當事人離婚。
對于“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應予以判離,規定在《婚姻法》第32條。共同生活是夫妻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如呆長期不在一起生活,夫妻關系只是名分。因此,法律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法院應當準予離婚。但是,要注意,必須是因為感情不和導致分居,并且滿2年的時間,法院才予以判離。也就是說,構成此種法定判離理由的條件有三:
(1)夫妻分居。包括因感情不和而導致的不在一處居住、不履行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不過夫妻性生活。當然,以上事實要用證據證實,或對方承認。律師應注意,如果只有一方另行租房的租賃合同,或是夫妻同在一個屋檐下、一套房子住,實踐中是不是分床不好說清,法院也不好認定為分居。
(2)分居的原因是因感情不和。有些情況下,很難說清分居是不是因為感情不和。比如,當事人一方在國外,4年未歸,一方在國內,或者一方在上海,另一方在北京,不愿意離婚的一方完全可以說是因為工作的原因而不是感情問題導致分居的,這會對法院認定帶來障礙。因此,必須收集其他相關證據使得法院確信感情不和的因素存在才可以判離。當然,實踐中這是困難的。
(3)分居已滿2年。從可以證實已經分居的時間開始算起,到起訴時已滿2年,才可以構成法定判離的因素。198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覓》第7條曾規定,夫妻分居滿3年人民法院才可判離,在《婚姻法》規定為2年,更體現了法律人性化的一面。
律師應在代理訴訟時充分注意,很多法官在處理離婚案件中,對于雙方當事人是否分居以及分居時間的查明是十分重視的。因此,律師在代理原告訴訟時,應充分重視了解雙方是否已分居;若充分構成分居,則一定要在法庭調查時,設法讓法院認定雙方分居的時間。這樣,即使一審法院不予判離,但若對雙方分居的時間進行了認定,對
于下次訴訟、或法院認定分居時間滿2年后再次起訴離婚,能夠得到判離結果的概率就大大增加了。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婚姻法》第32條之所以規定這一條款,其實是一個布袋條款,給予了法官自由裁量的權力。法官可以根據自己的內心確信,針對法律沒有規定的情節判決是否離婚。對律師而言,應掌握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況主要有以下幾種:
(1)一方當事人有性犯罪行為,另一方當事人要求離婚的。
(2)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頻繁發生婚外性行為,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重大的心靈傷害,另一方當事人起訴要求離婚的;當然,這種婚外情行為,不但要求有身體的背叛,一般還要求有心理的背叛。《婚姻法》第4條規定了夫妻雙方有相互忠實的義務,若一方嚴重違反該條義務,造成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判離自然沒有問題。
(3)一方當事人道德品質極端敗壞。
若一方道德極其敗壞,嚴重影響到雙方的夫妻感情以及對子女有嚴重的影響,同樣也是法院可以根據自由裁量權判決離婚的理由。這一點,律師需要收集充分的證據予以證實。
二、可以判決離婚的情形及應用
(一)法律規定可以判離的情形
198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意見》),該意見雖然已經發布16年,且是在2001年《婚姻法》修訂前發布的,但由于其條款并未與修訂后的《婚姻法》有實質沖突,故在實踐中仍作為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法律依據。
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該意見規定,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律師應注意,一般對于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的,法院在處理時,會考慮女方在婚前是否知曉,甚至男方是否知曉。即使女方不知曉,但若女方沒有證據證明男方是故意隱瞞的,法院一般在女方第一次起訴離婚的判離問題上,也相當慎重。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律師應注意,本條所稱的情形,一般是指男女雙方戀愛時間較短就匆匆結婚,并且,提出離婚的時間距離結婚的時間較短的。若雙方雖然戀愛時間較短,但婚后已有數年,法院一般不會輕易根據此條判決離婚。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律師應注意本條與《婚姻法》第10條第3款規定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的區別和聯系。本條所指的精神病的種類和嚴重程度,并非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否則,構成婚姻無效,這與可以判決離婚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
實踐中,從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楊-慶獻訴楊*果隱瞞婚前病情離婚案”中可以看出,若一方在婚前隱瞞病情,另一方為一方治病盡到了應盡的義務,但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另一方起訴離婚時,法院應予判離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在理解此條款時,律師應注意,當事人結婚后,沒有同居生活,是指雙方沒有以共同生活為目的共同居住,以及經濟上沒有相互扶助的行為。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在理解此條款時,律師應注意,《婚姻法》第32條第4款已明確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法院應予以判離,因此,該條款關于“3”年的情形與《婚姻法》第32條規定的沖突自然以《婚姻法》的規定為上。另外,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1年,目前仍是法院針對原告再次起訴時,判決離婚時通常適用的判決條款。
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茌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律師應注意,此條中,“一方與他人通奸”重在證據的收集,若無證據證明“通奸”事實的存在,法院恐難根據該條款判決離婚。
另外,根據《婚姻法》第32條的規定,同居已是法院法定判離的理由,因此,一方與他人“非法同居”的情景若存在,并非是法院“可以”判離的情景,而是必須判離的情景。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此條為《婚姻法》第32條的法定判離的條件。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律師應注意,“吸毒、賭博惡習”為法定判離的情形,而“好逸惡勞、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仍是法定“可以”判離的情形。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長期徒刑,一般是指判處無期、8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情形,一般是指暴力的性犯罪或傷害配偶親屬的暴力犯罪的情形。
12、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律師應注意,此條的含義,并非是一方只有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才可以提起離婚訴訟。實踐中,即使一方下落不明不滿2年,另一方也可以以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進行送達公告,之后,再根據具體案情,作出是否判離的判決。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三、司法實踐中法院對于夫妻感情狀態的認定
(一)法院對于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掌握規則
律師應注意,司法實踐中,法官審理離婚案件都會遵循這樣的規則,就是在沒有法律明確規定應當或可以判決離婚的前提下,在被告堅決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法院一般不會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自然不會準予離婚,這就是目前法院在是否判離上的基本規則。
以上規則,法律依據是《婚姻法》第32條的規定。應該說,還是有其積極意義的。
實踐中,即使當事人的案情符合法定“可以”判離的情況,律師也不要給予委托人太多的希望,畢竟“可以”判離,也“可以”不判離。給委托人過大的希望,若案件結果沒有達到律師分析的結果,往往當事人會歸責于律師當初的判斷或承諾。
實踐中,有些律師認為第一次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第二次委托人再起訴,法院一定會判決離婚。實踐中,這種觀點也值得商榷。雖然當事人第二次起訴法院判離的概率較大,但畢竟不一定符合必然判離的法定條件,若第二次法院仍不判離,律師即使建議當事人上訴,結果也往往不會改變。
一般來講,對于以下幾種情況,即使當事人第二次起訴,法院也會很慎重考慮是否判離,律師遇到以下情況酌案件要格外慎重,不要給當事人過于肯定的承諾。
1、軍婚的。軍婚受到保護,這是新中國建立之前就形成的原則,現在依然規定在現行法律之中。對于軍婚,如果沒有法定判離的情節,軍人一方又堅決不肯離婚,即使是第二次起訴,法院判離的可能性也不大。
2、當事人住房困難的。若當事人離婚后住房沒有著落,考慮到當事人的實際生活問題,法院也會格外慎重。
3、老年人離婚的。老年人離婚,涉及的法律和實際問題較多。一般老年人,特別是60歲以上的老年人離婚案件中,一方或雙方往往已沒有再工作,退休在家,也沒有能力再購房,離異后,很難再婚。對于老年人離婚的,若另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法院判決也會相對慎重。
4、一方當事人有特殊生活困難的。比如,一方有工作能力,收入較高;另一方沒有工作能力,或沒有基本的收人能力,但為家庭做出了較大貢獻。一旦離婚,另一方沒有收入來源,這種情況下,即使一方第二次起訴離婚,但法院還是會以調解為主,慎重判離。
5、一方當事人情緒激動,易做出極端行為的。比如,以自殺、無理上訪、投訴等方式給法官和對方當事人施加壓力的,法院一般還是要酌情考慮這一因素的。
(三)法院在衡量“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時考慮的因素
1、看事實。如果案件本身就存在法定的離婚情形,法院一般會按照法律規定,在調解無效的情形下,判決離婚。如果案件本身不存在法定的離婚情形,法院一般不會輕易判離。
2、看態度。如果當事人對于離婚猶豫不決,一再反復,考慮再三,法院一般會給予當事人一次機會,讓當事人再有幾個月的時間充分考慮是否解除婚姻關系。
3、看法律。若當事人的情形不符合法定判離的條件,如果被告堅決不離,法院一般就不判離婚。一般情況下,當事人不具備法定判離的條件,法院一般很難判離。哪怕另一方很明顯是在故意拖延時間,給對方施加壓力。因此,另一方即使內心想離婚,但是出于某種目的,在庭審時只要堅決反對離婚,一般法院詞解不成,是很難判離的。
實踐中,有很多案例,法官也明知當事人之間的婚姻關系已不可能再繼續,但苦于證據不足,不會輕易判離。之所以講“不輕易”,是因為基于目前的離婚審判模式之下,法院的判決已形成一個固定的程式。比如,在不符合法定判離條件的情況下,原告的第一次訴訟,法院審理后基本上是判決不離。如果一個法官出于自己的判斷,認為雖然沒有法定判決離婚的情形,但就案件具體情況而言,已不可能和好,遂即判決離婚,就會面臨一方當事人上訴發回重審或改判的可能。而法官承辦的上訴案件多少,在某些地方往往會影響法官業績,并且面臨二審改判或發回的可能,因此,對于沒有足夠證據證明有法定判離條件的案件,如果法官是基于自己的內心判斷而判決離婚,可能會
面臨比判決不離較大的風險,因此,從法官的角度,判不離比判離的麻煩少得多,因而對于當事人第一次訴訟離婚的請求,一般不會予以支持。造成這種局面,主要在于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是由于幾千年“寧拆一座廟,不破一門親”的觀念,以及婚姻維系社會穩定的認識,長期對法院的影響所致。二是我國審判模式是“依法”辦案,而不是“依判例”、“依內心確信”判案。既然“以法律為準繩”,在審判實踐操作中,自然形式會顯得生硬,不靈活,不近人情。
因此,律師掌握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的法律應用規則是非常重要的,對于律師把握案件結果、制定代理策略、控制委托人的心態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三)律師應注意“感情破裂、判決離婚”與“無效婚姻”的區別
《婚姻法》第1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達法定婚齡的。
婚姻無效與法定判離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實踐中,雖然婚姻無效的情形相對較少,但律師也應予以注意。無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違法結合,因而不具備婚姻的法律效力。無效婚姻是一種違法婚姻。我國法律將重婚、近親結婚、疾病婚作為絕對無效,無效是對違法行為的制裁。當今的無效婚姻制度,在價值取向上已由傳統的制裁作用發展為制裁與救濟并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