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怎樣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導讀:
離婚訴訟中怎樣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6審理事實婚姻關系的離婚案件應當先進行調解經調解和好或撤訴的確認婚姻關系有效發給調解書或裁定書經調解不能和好的應調解或判決準予離婚。7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離婚”或解除同居關系經查確屬非法同居關系的應一律判決予以解除。那么離婚訴訟中怎樣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訴訟中怎樣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6審理事實婚姻關系的離婚案件應當先進行調解經調解和好或撤訴的確認婚姻關系有效發給調解書或裁定書經調解不能和好的應調解或判決準予離婚。7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離婚”或解除同居關系經查確屬非法同居關系的應一律判決予以解除。關于離婚訴訟中怎樣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訴訟中怎樣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
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1989年11月21日)
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案件應首先向雙方當事人嚴肅指出其行為的違法性和危害性并視其違法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民事制裁。但基于這類“婚姻”關系形成的原因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復雜為保護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有利于婚姻家庭關系的穩定維護安定團結在一定時期內有條件的承認其事實婚姻關系是符合實際的。
為此我們根據法律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對此類案件的審理提出以下意見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前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院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非法同居關系。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后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同居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如同居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
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系對待。
4離婚后雙方未再婚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方起訴“離婚”的一般應解除其非法同居關系。
5已登記結婚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事實婚姻關系或事實婚姻關系的一方又與第三人登記結婚或事實婚姻關系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實婚姻關系凡前一個婚姻關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無論其行為是否構成重婚罪均應解除后一個婚姻關系。前一個婚姻關系的一方如要求處理離婚問題應根據其婚姻關系的具體情況進行調解或者作出判決。
6審理事實婚姻關系的離婚案件應當先進行調解經調解和好或撤訴的確認婚姻關系有效發給調解書或裁定書經調解不能和好的應調解或判決準予離婚。
7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離婚”或解除同居關系經查確屬非法同居關系的應一律判決予以解除。
8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關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應一并予以解決。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9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養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10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
11解除非示同居關系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12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13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如認定事實婚姻關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如認定非法同居關系而又符合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可根據相互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
14人民法院在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案件時對違法情節嚴重應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則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的民事制裁。
15本意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凡最高人民法院過去的規定與本意見相抵觸的均按本意見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