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審理和“工程價款結算”的最新法律規定解讀

導讀:
隱蔽工程驗收和中間驗收的法律問題
2004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財政部、建設部聯合發布了《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前一個法律文件在我國法律淵源中屬于“司法解釋”,后一個法律文件屬于“部委規章”,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法律文件。這兩個法律文件,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處理和工程價款的結算規定了操作性很強的規定,其施行必將對我國建筑業產生深遠的影響,值得認真研究解讀。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解讀。
2004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4號,以下稱《解釋》),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經常發生的而現有的法律又沒有明確規定的糾紛的處理進行了解釋性規定,按照我國的法律淵源,該解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各級人民法院處理這類案件時應當予以適用。以下對該《解釋》進行解讀。
1.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解釋》將以下四種情況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認定為無效合同:(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3)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4)承包人非法轉包、違反分包而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2.對于無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處理,《解釋》規定分以下兩種情況:(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a.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b.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c.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3.《解釋》規定,對于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行為無效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134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4.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等級,此種情況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屬有效合同。當事人請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不予支持。
5.對于實踐中大量出現的墊資情況,《解釋》規定當事人對墊資及墊資利息有約定的,只要約定的利息標準不高于銀行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應予支持。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請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
6.關于勞務分包合同的效力問題,《解釋》規定,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承包人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保合同屬有效合同,當事人以轉包建設工程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不予支持。
7.《解釋》規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發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1)明確表示或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2)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3)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并拒絕修復的;(4)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
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請求解除建設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1)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3)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
8.《解釋》對建設工程合同解除后已完成的工程的價款如何結算作出了規定:已完成的工程質量合格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解釋》第3條規定處理。
9.《解釋》規定,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承擔過錯責任:(1)提供的設計有缺陷;(2)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
10.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11.對于實際竣工日期的爭議,《解釋》規定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1)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3)工程未經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工程之日為竣工之日。
12.工程竣工前,因質量發生爭議,經質量鑒定合格的,鑒定期間順延工期。
13.就工程欠款利息計付標準,《解釋》作了以下規定:(1)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2)沒有約定的,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14.利息自應付工程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付款時間:(1)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2)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3)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15.對于工程量爭議,按照施工過程中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沒有簽證,可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工程量。
16.若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文件結算工程款的,應予支持。
17.針對實踐中出現的發、承包人在訂立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后,另行訂立變更實質性內容合同的情況(即黒、白合同問題),《解釋》規定:此種情況應以備案的招標合同作為結算的依據。
18.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19.因工程質量發生爭議,發包人可以以總承包人、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
20.該《解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審案件適用本《解釋》的規定。
二、關于《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的解讀。
2004年10月20日,財政部、建設部以財建[2004]369號文件的形式聯合下發了《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以下稱《暫行辦法》),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的許多合同約定和實踐中的一些習慣做法,上升為具有法律效力的部委規章。該《暫行辦法》共分六章,下面逐一解讀。
第一章 總則。本章說明了制定《暫行辦法》的目的及制定依據、適用范圍、工程價款結算的含義及分類、工程價款結算的監督管理部門和工程款結算的原則。
1.制定《暫行辦法》的目的是為了加強和規范建設工程價款結算,維護建設市場的正常秩序。制定的依據是我國《合同法》、《建筑法》、《招投標法》、《預算法》、《政府采購法》和《預算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
2.《暫行辦法》適用的空間效力為我國境內,時間效力為自2004年10月20日開始。
3.工程價款結算的含義:是指對建設工程的發承包合同價款進行約定和依據合同約定進行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工程竣工價款結算的活動。分為工程預付款結算、工程進度款結算和工程竣工價款結算。
4.工程價款結算的監督管理部門,在中央為國務院財政部門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地方為各級地方財政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該兩個系統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工程價款結算的監督管理。
5.工程價款結算活動的原則是合法原則、平等原則、誠信原則,并應符合國家政策規定。
第二章 工程合同價款的約定與調整。本章對工程價款的約定方式、約定事項、合同規定的工程價款調整情況發生后的調整程序等事項進行了規定。
1.根據是否為招投標工程,工程合同價款的約定分為兩種情況: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招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約定;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依據審定的預(概)算書,由發包人與承包人在書面合同中約定。并規定合同價款約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
2.在發包人與承包人所簽訂的工程施工合同中關于工程款結算的事項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預付工程款的數額、支付時限及抵扣方式;(2)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3)施工中發生變更時,工程價款的調整方法、索賠方式、時限要求及金額支付方式;(4)發生工程價款糾紛的解決方法;(5)約定承擔風險的范圍及幅度以及超出約定范圍和幅度的調整辦法;(6)工程竣工價款的結算與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7)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的數額、預扣方式及時限;(8)安全措施和意外傷害保險費用;(9)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獎懲辦法;(10)與履行合同、支付價款相關的擔保事項。
3.工程價款可選用下列一種方式約定:(1)固定總價。適用于工期較短且總價較低的工程。(2)固定單價。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綜合單價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綜合單價的調整方法應當在合同中進行約定。(3)可調價格。可調價格包括可調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等,雙方應當在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的調整方法。
4.可調價格的調整因素包括以下幾項:(1)法律、法規和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2)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價格調整;(3)經批準的設計變更;(4)發包人改變經審定批準的而非修正錯誤的施工組織設計造成費用增加;(5)約定的其他因素。
5.工程價款的調整程序:
(1)承包人應當在合同約定的調整因素的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確認調整金額后將其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的,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2)當合同約定的調整因素的情況發生后14天內承包人未書面通知發包人或未提出書面調整報告的,發包人可以根據有關資料,決定是否調整和調整的金額,并書面調整承包人。
(3)合同價款的調整方法:a.合同中已有相同的可適用于調整因素的價格的,可直接予以適用;b.合同中只有類似的可適用的調整因素的價格的,可參照適用;c.合同中沒有相同的或類似的可適用的調整因素價格的,由雙方協商確定調整價格;不能協商一致的,雙方可協商提請造價管理機構出具咨詢意見或按約定或法定的糾紛處理程序辦理。
第三章 工程價款結算。本章對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數額確定、期限等程序事項進行了規定。
1.工程價款的結算依據首先應當是合同約定,但在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時按下列規定雙方協商處理:(1)法律、法規;(2)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或有關部門發布的工程造價計價標準、辦法等規定;(3)補充協議、變更簽證和現場簽證,及其他雙方認可的文件。
2.工程預付款的結算:(1)包工包料工程預付款原則上不低于合同金額的10%,不高于合同金額的30%,對重大工程項目按年度工程計劃逐年預付;(2)工程預付款的預付時間:在具備施工條件的前提下,發包人應當在簽訂施工合同后的一個月內或不遲于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內預付工程款。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承包人應當在預付時間到期后10天內向發包人發出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預付的,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發包人應當自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并承擔違約責任;(3)預付的工程款必須在合同中約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進度款中進行抵扣;(4)凡是沒有簽訂施工合同或不具備施工條件的工程,發包人不得預付工程款,不得以預付款為名轉移資金。
3.工程進度款的結算:
(1)結算方式:a.按月結算與支付。這種方式是按月支付進度款,竣工后清算。合同工期在兩個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合同工期年終進行工程盤點,辦理年度結算;b.分段結算與支付。適用于當年開工、當年不能竣工的工程,這種情況根據合同約定劃分不同階段支付工程進度款。
(2)工程量計算:a.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法和時間,向發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發包人應當在接到報告后的14天內核實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實前一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提供條件并派人參加核實,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參加核實的,以發包人核實的工程量作為支付工程進度款的依據。發包人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參加核實的,核實結果無效;b.發包人收到承包人報告后14天內未核實完工程量,從第15天起,承包人報告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支付工程進度款的依據。C.雙方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d.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或設計變更范圍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而增加的工程量,發包人不予計量。
(3)工程進度款支付:a.根據確定的工程量,承包人向發包人提出支付工程進度款申請后14天內,發包人應按不低于已完成工程價款的60%,不高于90%的數額,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進度款。并按約定扣回工程預付款;b.發包人收到支付申請后14天內未支付工程進度款,承包人應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承包人收到此通知后仍不能付款的,可與承包人協商延期付款,若承包人同意延期支付,則自工程量計量結果確認后的第15天起應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c.若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付款協議,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4.竣工結算:工程完工后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款以及價款調整內容、索賠事項進行竣工結算。(1)竣工結算的編制:工程竣工結算由承包人編制,發包人審查。承包人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完成竣工結算編制工作,否則責任自負。(2)工程竣工結算審查期限:該期限因工程是一個單項工程還是一個工程項目而有所區別。對于單項工程,承包人應當在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同時,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暫行條例》按竣工結算報告金額500萬元以下、500至2000萬元、2000萬元至5000萬元和5000萬元以上四種情況分別規定了20天、30天、45天和60天的審查期限。但對其規定的審查期限的起始時間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結算資料之日應有疑問。因本《暫行辦法》規定竣工結算報告等資料是與竣工驗收報告同時遞交的,如竣工驗收報告不能通過,那如何進行竣工結算呢?筆者認為將審查期限的起始時間規定為實際竣工日期比較合理。(3)《暫行辦法》對質量保證金的數額、索賠價款結算、合同以外零星項目工程價款的結算作出了規定。
5.竣工結算報告的確認及價款支付:a.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后,在《暫行辦法》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對結算報告及資料沒有提出意見,則視同認可。若承包人未在約定或法定的時間內提供資料,經發包人催告后14內仍不提供或明確答復,則發包人有權根據已有資料進行審查,責任由承包人自負;b.根據確認的竣工結算報告,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支付工程竣工結算款,發包人應在收到申請后15天內支付,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若雙方達成延期支付協議,則發包人應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若達不成延期支付協議的,則承包人可以行使《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的在建工程抵押權。
第四章 工程價款結算爭議處理。本章對工程價款結算糾紛的處理進行了規定。
1.對于發包人或承包人委托工程造價咨詢機構編審的工程竣工結算,經發、承包雙方簽字后生效。當事人一方對報告有疑義的在向有關部門咨詢后協商處理,若達不成一致,則可按合同約定的糾紛處理方法解決。
2.發包人對工程質量異議的處理:a.已竣工驗收或已竣工未驗收但實際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質量爭議按工程保修合同執行;b.已竣工未驗收且未實際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質量爭議,有爭議部分的竣工結算應暫緩辦理,雙方就有爭議的工程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根據結果確定解決方案,或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處理決定執行。其余部分工程竣工結算按約定辦理。
3.工程價款發生糾紛時的解決方式:(1)協商解決;(2)提請調解;(3)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第五章 工程價款結算管理。本章規定了有關部門對工程價款的行政管理。
1.為了督促發、承包雙方及時辦理竣工結算,《暫行辦法》規定工程竣工后,雙方應及時辦理竣工結算,否則,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關部門不予辦理權屬登記。
2.發包人和承包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或者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約,造成工程價款糾紛的,另行訂立的協約無效,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按《招投標法》第59條處罰,處以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五章 附則。對工程分包、政府投資項目、工程監理等事項進行了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