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債父償”法律是怎么規定的?

導讀:
其實我國法律對于&ldquo,因此若是欠下債務,其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應該償還所欠債務,2、由于十周歲以上的未成人是&ldquo,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ldquo,,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因此若是欠下債務,父母可不用償還其債務,是指子女欠下的債務由父母來償還。
大家都知道兩句俗語“父債子償”和“子債父償”。從字面意思就可看出,這兩句俗語的所表達的意思是完全相反的。“父債子償”是指父母所欠下的債務由子女來償還;而“子債父償”是指子女欠下的債務由父母來償還。那么在現代社會當中,“子債父償”合理嗎?現代法律對“子債父償”有什么規定呢?
其實我國法律對于“子債父償”有著兩種規定:
一、還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人繼承遺產負有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繼承人實際獲得的遺產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因此,若是債務人死后,其繼承人愿意繼承了債務人的遺產,那么繼承人也應繼承死去債務人的債務,并應履行償還債務的義務。但是償還金額應以所繼承的實際價值為限。比如,小張繼承了100萬的遺產,但是其繼承的債務高達1000萬,那么小張只需償還100萬的債務。若是小張愿意償還剩下的債務,法律也是不予以干涉的。
2、由于十周歲以上的未成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民事活動應該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必須征得其同意。因此若是欠下債務,其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應該償還所欠債務。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若是欠下債務,父母也應償還。
二、不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由于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也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因此若是欠下債務,父母可不用償還其債務;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若是生活來源來自于自己的勞動收入,也視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若是欠下債務,父母不需償還債務。
哪些情況適用子債父償
因為實際的經濟往來中,有幾種比較特殊的情況,按照現行法律規定,是可以適用“子債父償”的。
1. 子女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未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包括8 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18周歲以上的成年人,和16周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
所以,如果未成年子女和不能辨認或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作為監護人是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
2. 沒有經濟收入的成年子女,侵害他人。
根據相關法律依據(如上圖所示),沒有經濟能力的成年子女侵害他人,其父母有能力墊付的,仍然要承擔賠償墊付責任。但是這里要注意,墊付,并非債務責任轉移到了父母身上。
3.未成年子女欠下債務,被父母同意或追認的。
根據法律規定,未成年子女如果向別人借錢,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通常就是其父母)實施。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自己借的錢,是無效的借款合同,但是8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簽的借款合同,如果得到了父母的同意或追認,那么就是有效的,父母需要承擔償債責任。
因此,“子債父償”這一傳統是否真的需要父母來為兒女償還債務,因視具體情況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