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主體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因主體資格欠缺而應認定

導讀:
哪些主體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因主體資格欠缺而應認定
建設工程勘察合同是承包方進行工程勘察,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勘察單位稱為承包方,建設單位或者有關單位稱為發包方。
法律咨詢:哪些主體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因主體資格欠缺而應認定為無效
律師回答:
1、不具有經營建筑活動主體資格的企業或個人。
2、不具有從事建筑活動主體資格的個人、合伙組織或企業以具有從事建筑活動資格的建筑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3、資質等級低的建筑企業以資質等級高的建筑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4、不具有工程總包資格的建筑企業以具有總包資格的建筑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5、應報國家批準的工程,未報國家批準,其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合同。
6、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辦理報建手續的“三無”工程的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合同。
7、嚴重超越本企業建筑資質等級而訂立的建設工程合同。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建筑工程設計應當符合按照國家規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規程和技術規范,保證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條建筑施工企業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建筑工程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對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應當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采取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十九條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采取維護安全、防范危險、預防火災等措施;有條件的,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管理。
施工現場對毗鄰的建筑物、構筑物和特殊作業環境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向建筑施工企業提供與施工現場相關的地下管線資料,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措施加以保護。
第四十一條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控制和處理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批準手續:
需要臨時占用規劃批準范圍以外場地的;
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的;
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
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
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辦理報批手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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