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主體資格審查及欠缺效力

導讀:
建設工程主體資格審查及欠缺效力一、建設工程主體資格審查首先,建設工程合同主體應具有一定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作為發包人,應為計劃機關批準的建設單位;通過工程建設新籌建單位,發包人可為籌建機關或經批準成立的工程籌建機構等。一般情況下,公民個人不能成為建設工程合同的主體,只能是承攬合同的主體。對建設工程合同主體資格的審查,一般應包括上述內容。按照《建筑法》等法律和法規的要求,下列主體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因主體資格欠缺而應認定為無效:1、不具有經營建筑活動主體資格的企業或個人。那么建設工程主體資格審查及欠缺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建設工程主體資格審查及欠缺效力一、建設工程主體資格審查首先,建設工程合同主體應具有一定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作為發包人,應為計劃機關批準的建設單位;通過工程建設新籌建單位,發包人可為籌建機關或經批準成立的工程籌建機構等。一般情況下,公民個人不能成為建設工程合同的主體,只能是承攬合同的主體。對建設工程合同主體資格的審查,一般應包括上述內容。按照《建筑法》等法律和法規的要求,下列主體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因主體資格欠缺而應認定為無效:1、不具有經營建筑活動主體資格的企業或個人。關于建設工程主體資格審查及欠缺效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建設工程主體資格審查及欠缺效力
一、建設工程主體資格審查
首先,建設工程合同主體應具有一定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建設工程合同的主體一般應為法人單位。作為發包人,應為計劃機關批準的建設單位;通過工程建設新籌建單位,發包人可為籌建機關或經批準成立的工程籌建機構等。建設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必須具有進入建筑市場進行建筑業務活動而實際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具備這種資格的承包人一般應為建筑企業法人。一般情況下,公民個人不能成為建設工程合同的主體,只能是承攬合同的主體。
二是資質證書。所承包的工程范圍應與該企業的級別范圍相符。
三是承包人在施工所在地建筑管理部門辦理的施工許可手續。外地施工企業進入本地區施工,應根據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施工許可證。
對建設工程合同主體資格的審查,一般應包括上述內容。合同當事人也應當符合上述條件。
二、建設工程主體資格欠缺的效力
主體資格是否適格,關系到建設工程合同的效力問題。按照《建筑法》等法律和法規的要求,下列主體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因主體資格欠缺而應認定為無效:
1、不具有經營建筑活動主體資格的企業或個人。
2、不具有從事建筑活動主體資格的個人、合伙組織或企業以具有從事建筑活動資格的建筑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3、資質等級低的建筑企業以資質等級高的建筑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4、不具有工程總包資格的建筑企業以具有總包資格的建筑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5、應報國家批準的工程,未報國家批準,其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合同。
6、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辦理報建手續的“三無”工程的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合同。
7、嚴重超越本企業建筑資質等級而訂立的建設工程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