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審查原則

導讀:
主要是對合同正文的審查。遇到合同審查中出現重大、疑難事項,把握不準的,一定要及時查找相關的資料和判例、理論分析文章。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應具有簽約資格,否則,即使簽訂了合同,也是無效的。如果此次談判活動或程序上有問題應立即糾正,手續不全的應立即補辦,否則合同即使簽署也是無效的,有的還會產生不應有的法律后果。對合同簽訂是否有效進行審查,有兩個角度,一是談判者的主體資格是否合格,是否經過合法授權,以及權力范圍如何、這在前面已經講過。二是合同本身的內容有無前后矛盾,相互沖突的部分,如有,必須及時修改、調整、否則便會影響條文的效力。那么合同審查原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主要是對合同正文的審查。遇到合同審查中出現重大、疑難事項,把握不準的,一定要及時查找相關的資料和判例、理論分析文章。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應具有簽約資格,否則,即使簽訂了合同,也是無效的。如果此次談判活動或程序上有問題應立即糾正,手續不全的應立即補辦,否則合同即使簽署也是無效的,有的還會產生不應有的法律后果。對合同簽訂是否有效進行審查,有兩個角度,一是談判者的主體資格是否合格,是否經過合法授權,以及權力范圍如何、這在前面已經講過。二是合同本身的內容有無前后矛盾,相互沖突的部分,如有,必須及時修改、調整、否則便會影響條文的效力。關于合同審查原則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二)公平性原則。所謂合同的公平性是指合同雙方權利與義務要相對平衡。不存在只有權利而沒有義務的合同,一方享受了權利,就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過分強調一方的權利、忽略合同相對方的利益的合同草稿,要么得不到簽署,要么變成“顯示公平”。
(三)可操作性原則。實踐中,大量的合同缺乏可操作性。具體表現在:對合同各方權利的規定過于抽象;對合同各方的義務規定不明確、不具體;雖對各方的權利義務做了詳細規定但卻沒有具體操作程序條款或對此規定不清;雖規定了損失賠償但卻沒有計算依據,整個交易程序不清晰,合同用語不確切等等。實現合同可操作性是合同得以有效利用、完成交易和實現利益均衡的具體保證,尤其如建設工程、合作開發房地產此類履行周期長、影響因素多、風險大的合同,切實地貫徹可操作性原則,尤顯重要。
1、形式審查。
形式審查就是看一看一份合同是否具備開頭、正文、簽署部分,這三部分是否完整,是否有前后矛盾的地方。(二)形式審查還要看是否附有對方營業執照、其他證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委托書等相關材料。看相關文件之間內容是否有矛盾之處。
2、實質審查。主要是對合同正文的審查。
3、溝通、參照與找法。
(1)溝通。指的是與合同經辦人、起草人甚至對方進行溝通,就合同談判、協商及合同目的等內容進行交流,合同條款中不清楚或者含糊的條款,也需要他們作出明確的解釋和說明。
(2)參照。找到與所審合同相關的國家合同示范文本、行業推薦的示范合同文本、企業的合同范本等,對照在條款和內容上有何重大差別,分析或者詢問原因。
(3)找法。也就是尋找法律依據。遇到合同審查中出現重大、疑難事項,把握不準的,一定要及時查找相關的資料和判例、理論分析文章。
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應具有簽約資格,否則,即使簽訂了合同,也是無效的。所以,在簽約時,應調查對方的資信情況。
審查對方當事人的簽約資格,要嚴肅認真的了解對方的企業信譽及其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切不可草率行事,以免上當受騙。
有些簽約人不僅在身份上有可能進行欺詐,還有可能在合同中故意設置陷井,進行詐騙。
這也就是對合同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如果此次談判活動或程序上有問題應立即糾正,手續不全的應立即補辦,否則合同即使簽署也是無效的,有的還會產生不應有的法律后果。
合同中的條款應該具體詳細,并具備合同能夠成立的主要條款,如標的、價格、數量、合同的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以及違約責任等等。
對合同簽訂是否有效進行審查,有兩個角度,一是談判者的主體資格是否合格,是否經過合法授權,以及權力范圍如何、這在前面已經講過。二是合同本身的內容有無前后矛盾,相互沖突的部分,如有,必須及時修改、調整、否則便會影響條文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