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審查的流程

導讀:
合同審查是每個法律人踏入職場的必修課和基本功,起草、審查合同構成了整個交易的起點,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合同審查是每個法律人踏入職場的必修課和基本功,起草、審查合同構成了整個交易的起點,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5個原則8個步驟22個檢查項,手把手教會你合同審查合同審查是每個法律人踏入職場的必修課和基本功,起草、審查合同構成了整個交易的起點,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剛剛步入職場的青年法律工作者往往會產生這樣的困惑:
“一份合同這么多條款,我從哪兒下手呢?”
“哪些地方需要修改?哪些地方不需要呢?”
“需要修改的地方又要怎么改呢?”
本文將圍繞合同審查方法,提供5個原則8個步驟22個檢查項,揭開合同審查的神秘面紗,以期助力各位新人小白快速掌握合同審查這項基本技能。
在開始審查合同前,我們首先要了解五個合同審查的基本原則:
原則一,修改必須有理由。律師不應按照個人喜好或直覺隨意修改合同內容,這樣一方面可能會降低合同條款的準確性,另一方面也可能會增加律師、客戶、交易相對方的溝通成本,所以合同修改必須要有理由。這里的“理由”如合同內容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對我方不利、不符合交易習慣、表意不明等。
原則二,“修改最小”原則。改一個字就能實現效果的,便不改一行字。這樣一方面是對我們自身合同審查能力、語言表達能力的鍛煉和提升,另一方面也可以提升客戶體驗感。
原則三,不要給客戶“留作業”。這里主要是提醒大家,在審查合同時,如果對交易模式、交易背景、與合同相對方的溝通協商情況等不夠清楚,需及時與客戶溝通,充分溝通后再對合同條款進行審查和修訂。而不是在沒有溝通的情況下,徑行在合同中進行批注,讓客戶核實問題、給客戶“留作業”。律師要給客戶解決問題,而不是制造問題。對于合同中涉及的法律問題,律師應能夠獨立解決;對事實問題,則應歸納整理后,向客戶統一反饋、統一溝通。
原則四,善于開外掛。對于新手來說,可能很多類型的合同我們都沒見過,這時一定不要閉門造車,而是要有“開外掛”的意識。比如可以請教團隊前輩,問問此前是否審過類似合同、是否有模板可以參考、有哪些注意事項等。也可以做一做檢索,看看有沒有前人已總結的經驗可以借鑒。這樣既有助于提高審查效率,也有助于提高審查的準確性。
原則五,審查前準備、審查后工作做到位。比如采取修訂模式審查時,在審查前溝通清楚是否需要修改word用戶名。再如,了解客戶對合同審查的流程有沒有特殊要求,是否有合同審查時限要求、是否需要添加水印、是否需要律師簽署合同評審單、是否需要出具審查意見書、回復郵件是否有特殊格式要求等等。
在明確了合同基本審查原則后,也還先不急著一下子扎進具體的合同文本之中,可以先通過以下三個步驟,從整體上對合同進行把握:
第一步,整體瀏覽整個合同文本內容,明確這份合同究竟服務于何種交易,即做到“用一句話整體概括這份合同究竟要做什么事兒”。如此,便能基本確認該份合同的大致審查方向,避免“盲人摸象”“撿起芝麻、丟掉西瓜”。
第二步,初步判斷這份合同“能不能簽”“要不要改”。“能不能簽”主要是指需考慮是否應當使用合同形式、交易模式及合同標的等是否合法合規、是否應當采用此種交易模式等。比如審查一份政府購買服務合同,就需要根據《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政府購買服務范圍,判斷合同標的是否可以納入政府購買服務的范圍之內。再如,如雙方目前僅為意向磋商,便可以考慮采用“備忘錄”等形式,而無需使用正式的合同文本。
“要不要改”主要是指需考慮在本次審查階段,合同是否還存在修改的空間和可能性。律師對于合同的每一處修改,都應當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而不能夠“肆意發揮”。比如,根據《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在招投標活動中,招標人與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不得進行實質性修改。所以,如果是在審核招標文件階段,律師可以對招標文件及所含合同內容進行修改,但如果是已經過公開招投標后,在簽訂合同階段,便不建議律師對合同再進行實質性修改。
第三步,初步檢索,即檢索就交易事項,是否有特殊規定、是否有相關主管部門的示范文本、團隊內部是否制作過相關合同模板等。這樣做的好處有兩個方面,一方面,“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如果就合同交易事項有特殊規定,在審查合同具體內容時,便需特別注意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比如審查一份集體合同,除《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規定外,各地可能還會出臺對集體合同的專門規定,如北京市便有《北京市集體合同條例》,對集體合同的簽訂主體、內容等都進行了更加細化的規定。另一方面,如果能夠有相關示范文本、合同模板作為參考,“踩在巨人的肩膀上”進行審查,便可以大大提高審查的效率和準確性。
(一)合同首部
對合同首部而言,需要審查合同基本要素是否完備且準確,具體而言:
第一,要素齊全。如合同簽約方為自然人的,需確保寫明自然人姓名、身份證號、通訊地址、聯系電話等基本信息;如合同簽約方為法人的,需確保寫明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通訊地址、聯系人、聯系電話等基本信息。
第二,主體無誤。主體無誤包括主體是否獨立、是否準確、是否特殊、是否“離譜”。是否獨立即審查合同主體是否具備獨立簽約的能力,如看到合同主體名稱為“××辦公室”“××委員會”“××中心”等“特殊”名稱時,尤其需特別注意。是否準確即審查合同主體名稱是否準確無誤、是否發生過變更等。是否特殊,比如根據《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的相關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時,合同約定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60日。又如,合同相對方為非法人的其他主體(如民辦非企業單位等)時,需重點關注,針對此類主體是否有特殊規定,以及相關特殊規定是否會影響合同簽訂及履行等。是否“離譜”主要是指合同主體的經營范圍是否符合本次交易,是否存在超范圍經營等問題,以及如涉及金融、醫療、建筑、勞務派遣等領域時,還應審查合同主體是否具備相應特殊資質等。
(二)權利義務
權利義務是整個交易的“靈魂”,根據交易模式的不同,每份合同的權利義務可能也不盡相同。在審查權利義務條款時,可以從以下三個維度加以思考:
第一,是否全面。雖然不同交易模式下的合同權利義務條款不盡相同,但也萬變不離其宗,即每份合同權利義務的設置都是服務于本次交易的。所以,在審查權利義務條款時,我們不妨從法律工作者的角色中跳脫出來,將自己置身于交易之中,思考“為了完成這個交易,雙方都要做些什么”。從促成交易的角度審視目前合同缺少哪些條款及內容,并相應完善。
第二,是否準確。準確即包括條件期限必須明確、重點條款高度關注等。條件期限必須明確,如對于合同履行條件、期限、結果要求等條款必須精確。如付款條款應當明確為“合同訂立后×日內付款”,而不應籠統約定為“合同訂立后付款”,避免因約定不明引發爭議。重點條款高度關注,同樣還是拿付款條款來舉例,如分期付款時,需重點關注比例相加是否為100%、各期的總和是否與合同總價款一致、金額的大小寫是否一致等。
第三,是否可行。即思考權利義務的設置是否具有可行性。
(三)違約責任
與權利義務條款相似,不同的交易模式、權利義務也會對違約責任產生直接影響。對于違約責任而言,新人小白可能會樸素地理解為“違約責任越重越好”,但實則不然。律師的作用在于幫助客戶促成交易,而不是將違約責任條款作為武器,成為“交易殺手”。
因此,在審查違約責任條款時,依舊可以將自己置身于交易之中,思考三個問題:其一,在這個交易中,客戶最關注哪些履約行為?其二,針對客戶關注的重點,對方有可能出現哪些違約情形?其三,針對對方可能出現的不同違約情形,采取哪些手段最有效?回答了這三個問題,也就知道該如何設置違約責任條款了。
此外,違約責任條款設置還應遵循“有利己方,兼顧公平”的原則。具體來說,可以概括為四句話:其一,“原本我沒有的,不要增加”;其二,“原本我就有的,審查方式、程度是否合適、是否對等”;其三,“原本對方沒有的,視情況增加”;其四,“原本對方就有的,審查方式、程度是否合適”。
(四)爭議解決
關于爭議解決條款的審查,可以采用如下思路:
首先,在與客戶充分溝通的基礎上,明確爭議解決方式。一般而言,部分客戶習慣采用訴訟方式解決爭議。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選擇仲裁方式可能更加行之有效。對此,我們可與客戶充分溝通,告知不同爭議解決方式的利弊,在此基礎上明確爭議解決方式。
其次,管轄利己原則。比如,客戶決定選擇訴訟方式,則可以從具備管轄權的數個法院中,選取有利己方的法院進行管轄。同時需注意是否存在專屬管轄等特殊情形。
(五)合同尾部
對于合同尾部而言,應重點審查是否明確約定合同份數、合同附件以及合同生效要件等內容。
首先,對合同生效要件而言,可以視不同情況加以調整。比如雙方均為法人時,可以約定雙方簽章生效;如合同一方為自然人、一方為法人時,則需調整為自然人簽字捺印、法人簽章生效。
其次,對合同附件而言,一般無需另行約定附件的生效要件。此外,當附件為承諾函、擔保函等特殊文件時,需額外注意該文件中是否存在與主合同約定不一致的情況,并進行統一。如附件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為仲裁,而主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為訴訟時,便應統一選擇一種爭議解決方式。
雖然合同審查是相對基礎性的工作和技能,但其實每份合同背后都是一次交易,審合同的本質是審交易。對于新人小白來說,既要有審交易的意識,也要掌握具體的審查方法,這樣才能有助于提升我們把握合同風險的能力,提升合同審查的效率和準確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