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審查流程

導讀:
合同的簽訂要求有保證人擔保時,還應審查保證人的主體資格的合法性。因此,在審查合同時一定要審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資格即是否有被代理人簽發的授權委托書,其代理行為是否超越了授權范圍,最后審查其代理權是否超出了代理權限。合同的形式應當符合要求。因此,合同內容是否合法,是企業合同審查中最重要的內容。進行合同內容合法性審查應當重點審查合同內容是否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情況,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是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那么施工合同審查流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的簽訂要求有保證人擔保時,還應審查保證人的主體資格的合法性。因此,在審查合同時一定要審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資格即是否有被代理人簽發的授權委托書,其代理行為是否超越了授權范圍,最后審查其代理權是否超出了代理權限。合同的形式應當符合要求。因此,合同內容是否合法,是企業合同審查中最重要的內容。進行合同內容合法性審查應當重點審查合同內容是否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情況,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是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關于施工合同審查流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法人資格審查主要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審查 (1)是否依法成立;(2)有沒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3)是否有自己的名稱、組織結構和場所;(4)是否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判斷一個經濟組織是否具有法人資格,主要是看其是否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非法人單位是指未取得法人資格,但依法定程序和條件取得營業執照,法律允許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組織。對這類組織,應審查其是否按規定登記并取得營業執照。有些法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或經營單位,可以在授權范圍內,以其所從屬的法人單位的名義簽訂合同,產生的權利義務由該法人單位承受,對這類組織,主要審查其所從屬的法人單位的資格及其授權。
對方當事人如果是外國的企業、組織的,對其主體資格的審查更應該慎重,應搞清其法律地位和性質。審查的內容主要有三項:(1)該企業或組織是否合法存在,(2)法定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國籍以及企業或組織注冊地;(3)企業是有限公司還是無限公司,是否具備法人條件。
對自然人的資格審查主要是對自然人的自然狀況的了解,確定其是否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如果該自然人所簽合同是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應及時取得該自然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認。
合同的簽訂要求有保證人擔保時,還應審查保證人的主體資格的合法性。首先作為保證人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其次,保證人必須具有代為清償主債務的能力;最后,保證人還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1)國家機關不得作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2)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作為保證人;
(3)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除有書面授權)、職能部門不得作為保證人。
所謂代訂立合同是指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簽訂合同,所簽訂合同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因此,在審查合同時一定要審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資格即是否有被代理人簽發的授權委托書,其代理行為是否超越了授權范圍,最后審查其代理權是否超出了代理權限。
合同的形式應當符合要求。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例如《合同法》、《擔保法》規定:融資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技術開發合同和技術轉讓合同及借款合同(自然人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等,定金應以書面形式約定。如果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也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但如果法律、法規規定或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當事人未采取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同樣,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有些情況,同一個合同采用不同的形式,其法律后果是不一樣的。如,對于一般的贈與合同,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是對于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得隨意撤銷贈與。
對于企業來說,合同一般都是比較重大、復雜的,一般也不是即時清結的,所以應該盡量采用書面形式。
企業簽訂合同,總是為了達到一定的經濟目的。但是,只有合法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才能依法實現自己的目的。如果合同違法,就可能被認定為無效,不但不能達到簽訂合同的預期目的,還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合同內容是否合法,是企業合同審查中最重要的內容。
進行合同內容合法性審查應當重點審查合同內容是否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情況,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是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這幾種情況是《合同法》明確規定合同無效的情況,也是企業簽訂合同中經常會發生的情況。
審查合同訂立程序是否合法,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審查合同是否需要經過有關機關批準或登記或備案,如果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履行上述手續的,應審查是否履行了上述手續;
2、如合同中約定經公證合同方能生效,應審查合同是否經公證機關公證;
3、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期限,應審查期限是否屆至;
4、如果合同約定第三人為保證人的,應審查是否有保證人的簽字或蓋章,采取抵押方式擔保的,如法律規定或合同要求必須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應審查是否辦理了登記手續;采取質押方式擔保的,應按合同中約定的質物交付時間,審查當事人是否履行了質物交付的約定。
5、審查合同雙方當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簽字或蓋章;簽名或印章上的企業名稱是否和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一致;簽字人是否是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蓋章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或合同的約定等等。
1、合同條款的審查。基本的步驟和方法就是合同條款的審查.全面細致地對合同條款逐一審查,這是審查合同的基本方法.但審查應該有重點。有三方面內容必須審查:一看合同的主體,二看合同的標的,三看合同的數量條款。此三者為合同的必備條款.無此三者則合同不能成立.對于特定合同按照特定合同的特點和要求對其必備條款進行審查,查漏補缺。
2、文字審查,合同是文字的游戲,使用規范的語言能夠避免誤會防止爭議的發生。
3、合法性審查.主要審查是否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同的無效問題。
4、涉他權利審查.合同標的可能涉及他人知識產權或者其他利益,應該進行審查,避免侵權。
5、清潔條款審查.清潔條款的審查很重要.在科技發達的當今社會仿制模仿的技術非常高了,清潔條款對于避免糾紛發生很重要。
審查合同主體時,應重點審查是否具備簽訂及履行合同的資格。對于企業法人,審查重點是是否擁有合法、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經營范圍、經營方式是否與合同相適應,對于某些限制經營、特許經營等特別行業,是否有相應的經營許可。代訂合同的,還應當審查代理人是否具備委托人的授權委托證明,是否在授權范圍、授權期限內簽訂合同。有擔保人的合同,應當審查擔保人是否具有擔保能力和擔保資格。
應按照合同的性質,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合同條款進行認真審查,確定合同條款有無遺漏,各條款內容是否具體、明確、切實可行。避免因合同條款不全和過于簡單、抽象、原則,給履行帶來困難,為以后發生糾紛埋下種子。
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的,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保證合同的有效性,乃義不容辭的責任。審查合同內容的合法性時,要特別注意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和一些特別法的相應規定。應當重點審查合同內容是否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情形;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個別條款無效并不導致整個合同無效,整個合同無效并不導致合同約定的仲裁條款無效。當合同個別條款無效時,只需修改該個別條款;當整個合同無效時,就要放棄當事人提供的合同草稿,重新起草一份新的合同。
確定合同中是否存在前后意思矛盾、詞義含糊不清的文字表述,并及時糾正容易引起誤解、產生歧義的語詞,確保合同的文字表述準確無誤。委托人有時為了強調某件事,用詞激烈如:“必須、絕對”等等,其實不可不必,上述用詞只能引起相對方的反感,并無特別的法律效果,“應當”已經可以表明意思。合同用詞不能使用形容詞如“巨大的”、“重要的”、“優良的”、“好的”、“大的”、“合理的”等等,避免使用模棱兩可的詞語如“大約”、“相當”,亦不要泛指如“一切”、“全部”(若必須用該字眼,就應寫下“包括但不限于…”),簡稱必須有解釋,容易產生誤解和歧義的詞語要定義,用詞要統一,標點符號亦不可輕視。俗話說:一字值千金,在合同上表現尤為突出,可謂一字之差,謬之千里。合同用語不確切,不但使合同缺乏可操作性,而且還會導致糾紛的產生。
1、如需經批準或登記的合同,是否約定了辦理批準或登記手續的責任。
2、如果合同中約定了經公證后合同方能生效,應審查合同是否經過公證機關公證。
3、對于附期限和條件的合同,應審查期限和條件的規定。
4、如果合同約定第三人為保證人的,應審查是否有保證人的簽名或蓋章;采用抵押方式擔保的,如果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必須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應審查是否辦理了登記手續;采用質押擔保方式的,應按照合同中約定的質物交付時間,審查當事人是否按時履行了質物交付的法定手續。
5、審查合同雙方當事人是否按合同約定簽字或蓋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