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合同審查的流程

導讀:
對于采購合同來說,一般都應該由申請采購部門提出質量要求以及詳細的驗收標準。采購合同里的違約責任作為雙方無法履行合同時的賠償方案,最主要的就是違約責任必須清楚,可操作性強。法律禁止以強凌弱的“不平等條約”存在;對責任分擔顯失公平的合同,合同法賦予受不公平條款約束的一方當事人一定期限內的合同撤銷權。尤其是起草涉及多方利益的“格式合同”時,一定要注意各方責任分擔的合理性,切忌侵害多數人利益的“霸王條款”出現。當事人之間訂立書面合同的目的就是明確交易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更好地保證交易實施的安全。那么采購合同審查的流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于采購合同來說,一般都應該由申請采購部門提出質量要求以及詳細的驗收標準。采購合同里的違約責任作為雙方無法履行合同時的賠償方案,最主要的就是違約責任必須清楚,可操作性強。法律禁止以強凌弱的“不平等條約”存在;對責任分擔顯失公平的合同,合同法賦予受不公平條款約束的一方當事人一定期限內的合同撤銷權。尤其是起草涉及多方利益的“格式合同”時,一定要注意各方責任分擔的合理性,切忌侵害多數人利益的“霸王條款”出現。當事人之間訂立書面合同的目的就是明確交易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更好地保證交易實施的安全。關于采購合同審查的流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標的要合法,如一般的公司交易不能進行黃金交易。還有就是要注意對方對標的所有權。
只有公司同意,買多少對我們法律顧問來說都沒什么關系。
質量是我最關心的問題,也是采購合同出現問題最多的地方。我審核合同時,關注最多的地方也就是質量問題。因為公司采購部門一般是獨立的(即先由申請部門向上一級申請采購,待批下來后由采購部門統一采購)因此采購部門給過來的合同對標的質量只是一筆帶過,而且連驗收標準也是模糊不清。
對于采購合同來說,一般都應該由申請采購部門提出質量要求以及詳細的驗收標準。
價款并不是法律顧問應該關心的問題,但是合同上我們應該記得價款得大寫。
這部分只要注意到合約里面有規定就可以了,一般采購部門會提供。
這里面主要是注意在什么情況下公司可以單方解除合同、以及雙方在什么情況下可以中止或終止合同。
采購合同里的違約責任作為雙方無法履行合同時的賠償方案,最主要的就是違約責任必須清楚,可操作性強。如對方沒有在規定的時間里完成送貨就得賠償總貨款的1%,違約責任里面最怕的就是寫上一句如果沒有在合同規定的時間里送貨,所有責任由對方承擔這樣雖然規定了違約責任,但是沒有一個具體可行的方案,萬一以后合同出事,還得找很多的證據證明自己的損失,操作性太差。
這里面只要注意管轄法院,采購合約,如果是采購方一般都會要求在自己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這個主要是看自己在合同中的地位而定。當然絕對不能既選擇仲裁又選擇法院,也不能在選擇仲裁時所選擇的仲裁不是唯一的。
采購合同里面還有一些很重要的東西如標的物所有權的歸屬時間、標的物風險轉移時間、以及關于知識產權等問題。
我們在起草或審核合同時,切忌只片面強調一方當事人的權利而忽略其義務或片面強調一方當事人的義務而忽略其權利的情形。因為按照合同法關于“合同對價”的基本要求,一方當事人享有權利必須以承擔一定的義務為前提,反之就是一方當事人承擔義務必須以享有一定的權利為基礎。法律禁止以強凌弱的“不平等條約”存在;對責任分擔顯失公平的合同,合同法賦予受不公平條款約束的一方當事人一定期限內的合同撤銷權。尤其是起草涉及多方利益的“格式合同”時,一定要注意各方責任分擔的合理性,切忌侵害多數人利益的“霸王條款”出現。因為在合同約定中,若各方責任分擔不合理,不僅有Υ基本的商業道德,而且一旦產生糾紛,此類條款很容易成為眾矢之的,從而毀壞商家的信譽,且容易被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為無效條款。
當事人之間訂立書面合同的目的就是明確交易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更好地保證交易實施的安全。所以,在起草或審核合同時應特別注意能夠保障交易順利實現的條款內容。如當事人選擇的付款期限和付款方式條款、合同履行的擔保條款等是否存在不符合實際或無法保證交易安全的情形。尤其是在大宗貨物買賣、不動產買賣和國際ó易類的合同中,這些條款內容顯得尤為重要。另外,有關合同的簽訂地、履行地(如交貨地點等)、標的物所在地及合同糾紛的管轄地、解決方式等條款內容如何約定也直接關系到交易的能否順利實現或交易的安全,在給當事人起草或審核合同時同樣不要忽視此類條款內容。
當事人之間通過訂立合同所建立的是一種動態的債權或債務關系,一方權利之實現有賴于另一方義務之履行;換句話說,合同之債僅是一種信用上的法律關系,若合同一方當事人Υ反“誠實信用”原則,則另一方當事人的權利就存在滅失的可能性,盡管其可以通過法律上的救濟途徑來保障其權利實現。但由于合同之權利是一種私權利,法律對私權利進行保護的主要依據就是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合同。所以,要求起草或審核合同的人員必須具備“法律的頭腦”和“商業的意識”,在起草或審核合同時一定要充分考慮到發生合同糾紛的法律風險,在合同中盡可能的將雙方的權利義務及Υ約責任條款約定清楚。這樣,即便將來真地發生糾紛,依據合同約定的內容也比較容易確定各方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盡可能地避免法官濫用司法上的自由裁量權。
(一)合法有效性原則。審查合同的合法有效性應當特別注意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以及一些特別法的相應規定。合同有效性問題,事實上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合同主體是否適格,二是合同目的是否正當,三是合同內容、合同形式及程序是否合法。只要不違背我國法律法規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合同的有效性就能得到保障。
(二)公平性原則。所謂合同的公平性是指合同雙方權利與義務要相對平衡。不存在只有權利而沒有義務的合同,一方享受了權利,就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過分強調一方的權利、忽略合同相對方的利益的合同草稿,要么得不到簽署,要么變成“顯示公平”。
(三)可操作性原則。實踐中,大量的合同缺乏可操作性。具體表現在:對合同各方權利的規定過于抽象;對合同各方的義務規定不明確、不具體;雖對各方的權利義務做了詳細規定但卻沒有具體操作程序條款或對此規定不清;雖規定了損失賠償但卻沒有計算依據,整個交易程序不清晰,合同用語不確切等等。實現合同可操作性是合同得以有效利用、完成交易和實現利益均衡的具體保證,尤其如建設工程、合作開發房地產此類履行周期長、影響因素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