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否主動審查合同效力

導讀:
對于那些并沒有起訴到法院的合同糾紛,法院并不會主動去對合同的效力進行審查。而合同是屬于債權法律關系的范疇,其成立以及生效應該根據合同法來判斷。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一、法院是否主動審查合同效力
1、只有合同糾紛是已經起訴到法院了的,法院在審理當中有涉及到合同內容的,審查該合同的效力是一種必須的程序,只有經過審查合同的效力后,才可以就該合同糾紛案件進行審理。對于那些并沒有起訴到法院的合同糾紛,法院并不會主動去對合同的效力進行審查。
2、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合同效力和物權效力的區別是什么
合同效力和物權效力的區別可以這樣說,以發生物權變動為目的的基礎關系主要是合同。而合同是屬于債權法律關系的范疇,其成立以及生效應該根據合同法來判斷。物權變動的合同與物權變動本身則是兩個法律問題。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