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期限法院是否主動審查

導讀:
同時,擔保權實際上是一種法定物權,物權的法定性強調的是法院應當依職權對擔保權予以主動審查,不管擔保人是否提出抗辯,法院都應當不拘泥當事人的抗辯而主動審查,因而法院應當主動審查保證期間是否已過。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那么擔保期限法院是否主動審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同時,擔保權實際上是一種法定物權,物權的法定性強調的是法院應當依職權對擔保權予以主動審查,不管擔保人是否提出抗辯,法院都應當不拘泥當事人的抗辯而主動審查,因而法院應當主動審查保證期間是否已過。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關于擔保期限法院是否主動審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擔保期限法院是否主動審查
1、在被告沒有對起訴超過訴訟時效提出抗辯的情況下,法院是不能主動審查并適用訴訟時效規定而判決的。
2、具體法規如下: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而保證期間的性質為除斥期間,《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明確規定,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所以保證期間不同于訴訟時效,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保證人的擔保責任當然免除。
同時,擔保權實際上是一種法定物權,物權的法定性強調的是法院應當依職權對擔保權予以主動審查,不管擔保人是否提出抗辯,法院都應當不拘泥當事人的抗辯而主動審查,因而法院應當主動審查保證期間是否已過。
二、當事人未約定主債務履行期,如何起算保證期間
首先要確定主債務的履行期。
第一百八十九條【分期履行債務的訴訟時效】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