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判會議紀要是否具有合同效力

導讀:
如果雙方均在會議紀要上予以簽字并加蓋公章確認該會議紀要的內容符合相關合同的特征應屬于合同性質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并且不違反法律相關規定的則具有合同效力。并據此認為其存在以下三個特征或要件不具備合同的有效要件且不能補救對當事人自始不應發生法律效力由國家予以取締。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那么談判會議紀要是否具有合同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談判會議紀要是否具有合同效力
這個不可一概而論。滿足一定條件的會議紀要具有合同的效力。
如果雙方均在會議紀要上予以簽字并加蓋公章確認該會議紀要的內容符合相關合同的特征應屬于合同性質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并且不違反法律相關規定的則具有合同效力。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合同的效力有哪些
1、有效合同。
所謂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成立并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合同。從目前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都沒有對合同有效規定統一的條件。但是我們從現有法律的一些規定還是可以歸納出作為一個有效合同所應具有共同特征。主要應具有以下條件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2、無效合同。
無效合同是相對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雖然成立但因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共利益因此被確認無效。并由此而推斷其主要特征有違法性無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無效合同自始無效無效合同自然無效無須當事人主張而可由法院或仲裁機構主動審查。并指出了無效合同由于沒有法律約束力因此應不屬于合同的范疇。另外有的學者認為無效合同是指不具備合同的有效要件且不能補救對當事人自始即不應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應由國家予以取締的合同。并據此認為其存在以下三個特征或要件不具備合同的有效要件且不能補救對當事人自始不應發生法律效力由國家予以取締。
3、效力待定的合同。
所謂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因此其發生效力與否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或追認才能生效。
主要包括三種情況一是無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和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必須經其法定代理人的承認才能生效二是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本人追認才能對本人產生法律拘束力三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權利而訂立的合同未經權利人追認合同無效。
4、可撤銷的合同。
可撤銷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實或者是出于重大誤解從而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依照法律的規定可予以撤銷的合同。一般認為可撤銷合同的主要原因是
1、締約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這其中包括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形。
2、合同是否撤銷必須由享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提出主張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才能予以撤銷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一般是不能依職權主動來予以撤銷的。這一點似乎更有強調的必要。在司法實踐中很多法院就不管當事人是否提出這一請求或主張就直接依職權來撤銷了合同實在是有越權之嫌。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不得撤銷。由此可見撤銷權是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一方的一項權利該當事人既可以依法主張當然也可以依法予以放棄這也充分地體現當事人的意愿。
3、合同在撤銷前應為有效。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也就是說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只要到達了對方即告解除所以很多學者普遍認為合同的解除權應屬形成權。但合同的撤銷卻在法院或仲裁機構依法作出認定后才能發生法律效力所以筆者不同意把合同撤銷權當作一種形成權而是認為其應屬于一種請求權只有享有撤銷請求權的當事人主張或行使這一權利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才可對此請求作出判斷、認定和處理。以上就是我們關于合同的效力有哪些所做的法律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