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導讀:
其次,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民間借貸只有雙方事先在書面或口頭協議中約定為有息借款,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還本時支付利息;否則,一律視為無息借款,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那么民間借貸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其次,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民間借貸只有雙方事先在書面或口頭協議中約定為有息借款,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還本時支付利息;否則,一律視為無息借款,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關于民間借貸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于現代社會的人而言,沒錢寸步難行;對于企業來說,現代社會的企業都是依靠資金鏈來維持自己的生存,也因此很多人和很多企業,會考慮到效率和借貸成本,而選擇民間借貸,由此導致民間借貸糾紛增多。那么民間借貸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
一、民間借貸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
據了解,民間借貸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也不是所有的民間借貸合同都能具有法律效力。
首先,國家法律明確規定,借款利率超過銀行同期基準利率的四倍以上,視為高利貸,且不受法律保護,那么,也就是說,大家在民間簽署借貸合同的時候,要看清借款利率,同時也要先了解當地銀行的基準利率!
其次,民間借貸合同不能為了謀取個人利益而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公眾利益。在這里,沒有明確的說明哪些合同條款是不對的.
再次,一方以欺詐、脅迫等非法手段,使對方在違背自己真實意愿的情況下,簽訂了借款合同。
二、民間借貸的性質
1.當民間借貸合同的當事人均為自然人時
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是要物性合同,自出借人提供的借款被借款人接受時成立。在借款協議達成后,借款提供前,出借人可以將允諾撤回,借款人無權要求法院強制出借人履行諾言,提供借款。出借人提供借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視為具備合同法關于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A.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B.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絡貸款平臺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C.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D.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E.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實際履行完成時。
2.當民間借貸合同的當事人非均為自然人時
按照法律規定,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外,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注釋6]在司法實踐中,部分地方法院以案件審理指導意見等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對除自然人之間之外的借款合同的生效時間作出了規定,如《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浙高法【2009】297號)第十條規定:依法成立的民間借貸合同,自款項實際交付借款人或者借款人指定、認可的接收人時生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合同糾紛案件若干意見》(滬高法民一【2007】第18號)第2條規定:債權人依據借條起訴債務人還款的糾紛,對借條是形式審查還是實質審查,應視情況區別處理。民間借貸合同具有實踐性特征,合同的成立,不僅要有當事人的合意,還要有交付錢款的事實
三、民間借貸利息的性質
首先,民間借貸可以是有償(有息借款)也可以是無償(無息借款)的,是否有償(有息)由借貸雙方約定。因此,民間借貸可以約定利息。
其次,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民間借貸只有雙方事先在書面或口頭協議中約定為有息借款,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還本時支付利息;否則,一律視為無息借款,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再者,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