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訴訟主體的確定

導讀:
建設工程因轉包、違法分包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主動依職權追加發包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發包人以其未欠付工程價款為由提出抗辯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發包人知曉并認可實際施工人借用資質施工,能夠認定發包人實際與實際施工人建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實際施工人要求發包人直接承擔工程價款支付責任的,應予支持。那么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訴訟主體的確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建設工程因轉包、違法分包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主動依職權追加發包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發包人以其未欠付工程價款為由提出抗辯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發包人知曉并認可實際施工人借用資質施工,能夠認定發包人實際與實際施工人建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實際施工人要求發包人直接承擔工程價款支付責任的,應予支持。關于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訴訟主體的確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實際施工人的范圍如何確定?
《建工司法解釋》中的“實際施工人”是指轉包、違法分包以及借用資質的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建設工程經數次轉包或分包的,實際施工人應當是實際投入資金、材料和勞力進行工程施工的企業或個人。對于不屬于前述范圍的當事人依據《建工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欠付工程款的,應當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建筑工人追索欠付工資或勞務報酬的,按照勞動關系或雇傭關系妥善處理。
2、實際施工人主張欠付工程款的訴訟主體如何確定?發包人、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的責任如何承擔?
《建工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中的“發包人”應當理解為建設工程的業主,不應擴大理解為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等中間環節的相對發包人。
建設工程因轉包、違法分包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主動依職權追加發包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與實際施工人存在直接合同關系的轉包人、違法分包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發包人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發包人以其未欠付工程價款為由提出抗辯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實際施工人可以以發包人、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共同被告主張權利,當事人之間依據相應的合同關系承擔法律責任。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實際施工人要求未與其建立合同關系的轉包人、違法分包人對工程欠款承擔支付責任的,不予支持。
3、如何確定借用資質(掛靠)人主張欠付工程款的訴訟主體及責任承擔?
發包人知曉并認可實際施工人借用資質施工,能夠認定發包人實際與實際施工人建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實際施工人要求發包人直接承擔工程價款支付責任的,應予支持。
4、如何確定建設工程質量爭議案件的訴訟主體和責任承擔?
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因建設工程質量發生爭議的,發包人可以以承包人、第三人為共同被告主張權利,承包人和第三人對工程質量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承包人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建設工程質量發生爭議的,發包人可以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主張權利,轉包人、違法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對工程質量向發包人承擔違帶責任。
5、僅以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建筑施工企業分支機構作為被告起訴的案件訴訟主體如何確定?
原告僅以不具有獨立法入資格的建筑施工企業分支機構作為被告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建筑施工企業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