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訴訟主體確定

導讀: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訴訟主體確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訴訟主體確定
一般而言,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當事人指發包人與承包人。企業可按合同約定確定相應的對方當事人。但企業本身主體又較為復雜,沒有子公司、分公司、工程處、項目經理部:其中子公司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有權成為民事訴訟的原告或被告。分公司若領有工商部門并l照的,屬廠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其他組織”,也享有民訴土體資格。而了程處是否能成為民訴主體,電看是否經工商部門登記:而項目經理不具法人資格,也非獨立核算的內部機構,無權以自己的名義起訴與被訴:另施上企業名稱變更情況較多,訴訟中應以變更后的經濟實體為訴訟當事人,并向法律提供工商部門變更登記資料。被告主體錯誤后,在起訴標的較大情況下,原告人與其撤訴后重新起訴。倒不如讓主審法院駁回本方訴請,原因在于原告撤訴還需承擔50%的受理費。而裁定駁回時原告只需承擔受理費50兀。原告起訴時,如被告屬企業法人時,原告不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不影響法院審理判決;如被告屬企業法人分支機構,則原告應提交被告已經工商部門注冊的依據,否則法院很可能以“原告末充分舉證證明被告已經工商部門登記,從而無法證明被告具合格主體資格”為由,駁回原告起訴、
工程轉包的訴訟主體確認。
1.轉包后發生拖欠工程款糾紛的處理轉包時,經發包人同意的,屬于合同法規定的合同轉讓:牧應將實際施工人列為原告,發包人列為被告,合同承包人不列為當事人。轉包時,未經發包人同意的,實際施工人是原告,承包人是被告;發包人一般不列為當事人。
2.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建設廠程合同轉包給實際施工人后,發生質量糾紛處理:發包人是原告,承包人、實際施工人員是共同被告,共互質量方面的連帶責任。
工程掛靠的訴訟主體確認。
1.工程欠款糾紛。應當以實際施工人、被桂靠單位為共同原告。若被掛靠單位不愿起訴的,實際施上人可單獨起訴。
2.工程質量糾紛。應當以實際施工人,被掛靠單位為共同被告;兩單位對質量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聯合承包的訴訟主體確認:兩個以上的承包人聯合承包工程,由其中一方與發包人簽訂建設工程合同而發生糾紛,則其他聯合方應列為本案共同原被告。
合作建設,合作開發的訴訟主體確認;若合作方對合作標的享有共同權益的,且合作一方與承包人簽訂承包合同糾紛而訴訟的,其他合作建設方為共同原被告。
涉及分包的主體確認:因分包單位原因致使建設單位發生損失的,建設單位叫以以總包單位為被告,直接向總包單位索賠。而總包單位承擔責任后,可以以有責任的分包單位為對方當事人,另行提起訴訟。
產品質量侵權的主體確定: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第三人財產人身損害的,受害人為原告,而確認對方當事人時應區分涉案工程是否已交付。在工程交付前,以承包人為被告;在工程支付后,以發包人為被告。
施工人侵權的主體確認:施工期間因承包人過錯致人損害,如在公共場所,道旁或地上挖坑,安裝地下設施,未設明顯標志和未采取安全措施致第三人損害的,以承包人為被告,而發包人不列為被告。
工程建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