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訴訟請求的確立與

導讀: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訴訟請求的確立與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訴訟請求的確立與法院主管管轄
訴訟請求確立的基礎是合同價款。而不同價款方式約定,導致最終訴訟請求不同。合同價款方式有固定價格,可調整價格,成本加酬金三種。
在工程總造價巳定,對方陸續交付部分工程款情況下。若我們缺少對方實欠工程款的證據.可以以總造價為標的起訴之。庭審叫被告為了減輕自己民事責任,必然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具已付工程款,最終法院會按雙方證據綜合裁判。
基于施工企業被動交易地位,現行立法對施工企業權益保護有所加強。《合同法》第286條規定:建設廠程承包人享有工程折價拍賣后的優先受償權。2002年6月最高院作出了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批復。根據該批復規定,施工企業行駛優先受償權期限從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約定竣工日起算只有6個月,而行使該權利往往通過法院實現。因而施工企業在確認訴請時,特別應加卜一條“請求判令原告享有對涉案工程的優先受償權”。
級別管轄變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2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不得違反級別管轄。但實際操作中,仍可靈活變通。可通過虎增標的額以提高級別管轄;也可以分解標的,立案后再追加請求的方案將原本由中院管轄案件交由基層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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