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簽勞動合同被辭退有補償嗎

導讀: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應當簽訂勞動合同,但在實際生產生活中,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也屢見不鮮。此時,就有人會問,勞動者沒簽合同被辭退有賠償金嗎?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應當簽訂勞動合同,但在實際生產生活中,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也屢見不鮮。此時,就有人會問,勞動者沒簽合同被辭退有賠償金嗎?
沒簽合同被辭退有賠償金嗎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應當簽訂勞動合同,但在實際生產生活中,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也屢見不鮮。此時,就有人會問,勞動者沒簽合同被辭退有賠償金嗎?
先說結論,只要存在真實的勞動關系,無論是否簽署勞動合同,單位違法開除勞動者,勞動者都可要求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同時,若未簽署勞動合同,勞動者還可要求單位在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的期間內支付二倍工資。
分析
未簽訂勞動合同被辭退是否可主張賠償金,實際可分為兩部分問題:
1、無書面勞動合同,是否成立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并非成立勞動關系的必要條件。只要雙方在事實上存在勞動關系,即使未簽訂勞動合同,亦可被認定為存在勞動關系。
在主張權利的過程中,若無書面勞動合同,則需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勞動關系存在(包括但不限于工資流水、考勤記錄。工服工牌等)
2、勞動者被單位辭退是否可以主張賠償金
勞動者是否可以主張賠償金的關鍵在于單位的辭退行為是否合法。若勞動者存在法律規定的過錯行為,單位以此為依據辭退勞動者不需支付賠償金。
若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則可認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依照法律規定主張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工作一年多沒簽勞動合同怎么賠償?
工作一年沒簽勞動合同沒有賠償。近年來,隨著勞動合同法的日漸普及,入職后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已經日漸成為職場中的“常識性”法律規定。然而,不可否認的是,在眾多因“未簽訂勞動合同”而引發的訴訟中,有不少勞動者對于“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法律規定存有一定程度的誤讀。
就比如標題的這種情況,勞動者沒簽勞動合同工作一年多,反而是沒有賠償的,因為法律規定這種情況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82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14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如果工作一年沒簽合同被公司辭退會有賠償金嗎?
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作為單位與個人簽訂的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合同,雖然沒有確定的終止時間,但用人單位與個人都可依法解除合同。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無固定勞動合同解除的賠償標準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若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俗稱n);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若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違法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雙倍賠償金(俗稱2n)。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另外,如果用人單位在解除合同前沒有提前30天通知員工,就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額外支付1個月的工資作為通知金(俗稱1)。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規定: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同時用人單位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應當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單位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則用人單位無須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沒簽勞動合同,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需要符合兩個條件: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拒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如果是由于勞動者個人原因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并不需要支付雙倍工資。
最后還是要提醒一下,如果符合以上條件,公司又不愿意給賠償,可以走勞動仲裁途徑,但一定要記得保存可以證明你們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據,譬如打卡記錄、郵件、工資條、社保繳納記錄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