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別人名義買房過戶被拒能要回產權嗎

導讀:
用別人名義買房過戶被拒能要回產權嗎
用別人名義買房行為是否有效?用別人名義買房過戶被拒能要回產權嗎
一種情況:
1、借名買房協議存在被認定為無效的可能,但基于上海當地判例,法院不傾向于直接認定該協議無效,如借名人已具備購房資格,則被認定為無效的可能進一步降低。
2、如果借名人和出名人之間“借名買房”關系成立,并且借名人目前已經獲得購房資格,那么可以訴請出名人配合辦理房屋的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而不宜直接訴請確認房屋歸其所有。
另外,如法院判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是否需要支付稅費則還要向房屋所在地住房管理部門咨詢后確定。
另一種情況:
房產證上是別人的名字,但是你出錢買的,如果證據充足,能夠證明是你買的,打官司就能夠要回。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不符、其為該不動產物權的真實權利人,請求確認其享有物權的,應予支持。
用別人名義買房怎么辦理過戶登記?
房屋屬于不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以登記為要件。如果是新房,由于存在開發商與第一手買主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一手買主可以主張在別人買房是有無任何證據可以證明,如果可以證明您是將錢借給他人買房,可以要回。可以辦理所有權登記時將房屋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名下。您手中持有的文件,從法律上說,只是說明你對第一手買主有一個變更房屋所有權的請求權,只是一個債權關系,不是當然的物權關系。只有在房屋可以辦理產權登記后,登記在您名下,才能夠確保房屋所有權的取得,因此,這其中可能會有開發商或者第一手買主將房屋再次轉賣并給其他買主辦理了所有權登記,這樣您就無法取得房屋了。權利人具有在法律范圍內實施某種行為的積極行為的權利,也有請求義務人履行法律義務的請求權,在義務人違反法律要求其承擔的義務時,還具有訴諸國家,要求協助保護其權利的要求保護權。使用別人的名字來買房,自己出資的,也不具有房子的產權,只享有對對方的債權。
借名買房應該防范哪些風險
在借名買房的背后,實際出資人會與登記購房人簽訂相應的房屋買賣合同,以保證自己能夠取得所購買的房屋,該合同的有效性對實際出資人是否能夠取得房屋或者最大化的保護自身的利益至關重要。對于雙方在幕后簽訂買賣合同的有效性需要具體分析。
1、借名購房一般的商品房,該買賣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合同。
2、借名購買經濟適用房等特殊房屋的合同效力。
借父母的名義買房該怎么處理
如果買的是普通商品房,且簽訂了借名購房協議,則協議有效,借名人的主張可以支持。但一旦房屋被查封等的,借名人要求出名人辦理過戶的主張不能成立。如果買的是經濟適用住房等,則簽訂的借名購房協議,一般為無效。即使是借用父母的名字買的房,但不動產登記后就發生物權效力,登記產權人就被推定為房產的所屬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在執行中需要辦理房產證、土地證、林權證、專利證書、商標證書、車船執照等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一條 在執行中,需要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