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孩子名義買房 離婚后房子怎么分

導讀:
王女士認為女兒跟自己生活,房子應歸自己,王女士的丈夫則認為女兒根本沒有能力購房,房屋實際仍然是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一人一半。因此,王女士的女兒是房屋的產權所有人,該房屋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據此,作為女兒監護人的王女士夫婦除非為了女兒的利益,否則不能隨意處分女兒的這套房子。女方認為,該房屋已經屬于其婚前財產,不同意分割。”因此,在這個案例中男方起訴離婚時,提出要求分割房產的一半是沒有法律依據的。那么以孩子名義買房。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王女士認為女兒跟自己生活,房子應歸自己,王女士的丈夫則認為女兒根本沒有能力購房,房屋實際仍然是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一人一半。因此,王女士的女兒是房屋的產權所有人,該房屋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據此,作為女兒監護人的王女士夫婦除非為了女兒的利益,否則不能隨意處分女兒的這套房子。女方認為,該房屋已經屬于其婚前財產,不同意分割。”因此,在這個案例中男方起訴離婚時,提出要求分割房產的一半是沒有法律依據的。關于以孩子名義買房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王女士認為女兒跟自己生活,房子應歸自己,王女士的丈夫則認為女兒根本沒有能力購房,房屋實際仍然是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一人一半。于是,王女士前往西寧市城西區人民檢察院咨詢,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父母離婚時是否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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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城西區人民檢察院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說,王女士夫婦出資以女兒的名義買房,意味著父母對女兒的贈與。贈與是贈與人把自己享有處分權的財物無償地給予受贈人的行為。不動產經過辦理登記即為實際交付履行,贈與關系成立。因此,王女士的女兒是房屋的產權所有人,該房屋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八條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據此,作為女兒監護人的王女士夫婦除非為了女兒的利益,否則不能隨意處分女兒的這套房子。這件事情中,王女士離婚并不是為了女兒的利益,自然就無權處分該房產。[page]
婚前一方買房貸款 登記在其名下
一對夫妻離婚過一次,法官已經判決夫妻共有的房屋歸女方,后來兩者復婚又離婚,男方向法院提起離婚時要求對房屋進行分割。女方認為,該房屋已經屬于其婚前財產,不同意分割。
一位資深的房地產糾紛律師表示,在復婚時候,該財產的所有權早已發生變化,該財產已經屬于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根據《婚姻法》第18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婚后未作特別約定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離婚后仍歸一方所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明確規定:“婚姻法第18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在這個案例中男方起訴離婚時,提出要求分割房產的一半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也是一方的個人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