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工程擔保和工程保險的建議

導讀:
完善工程擔保和工程保險的建議
完善工程擔保和工程保險的建議
通過立法和合同管理推動風險控制的開展
建立和推行工程擔保、工程保險,必須有法律、法規作保障,用合同相制約。因此,應當以《擔保法》、《保險法》、《合同法》和《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為依據,在今后國家和地方的有關立法中,將相應的工程擔保、工程保險的內容寫進去。在我國頒布的《招標投標法》中,第四十六條規定,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這是我國建設法律體系走向成熟的重要標志,也是我國工程建設管理與國際慣例全面接軌的良好開端。當前,可由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聯合發文,以推進工程擔保、工程保險制度的建立。同時,除在起草或修訂有關合同示范文本時,應注意參照FIDIC條款等,制訂有關工程擔保、工程保險的條款外,還應抓緊研究制訂各種工程擔保、工程保險的系列合同示范文本。
培育擔保人市場,發展工程風險管理中介機構
鑒于我國目前工程擔保公司剛剛起步、實力不足的現實狀況,工程擔保制度在開始階段可以主要考慮采用銀行保函的擔保形式。除繼續發揮銀行的作用外,還應當積極培育其他具備條件的機構擔當擔保人,以形成有一定競爭的擔保人市場。
從國情出發,應當重點發展承包商的“同業擔保”,由實力強、信譽好的承包商為其他承包商提供第三方擔保,同時應明令禁止彼此擔保或三角擔保,以避免相互推諉保證人責任的現象發生。這既可以有效地保證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又比較簡便易行。但是,同業擔保應當是高資質企業為低資質企業提供擔保,全資或控股的母公司可以為其于公司提供信用擔保;嚴禁兩家企業互相擔保或多家企業交叉互保,以保障業主的合法權益。在條件具備時,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也應允許保險公司開展保證保險業務,即帶有保證擔保性質的保險。
對于設立專門的工程擔保公司,建設部應會同有關部門盡快制定審批條件,根據其有資金實力、專業技術力量等,確定允許開展工程擔保的業務范圍,并對其設立后開展工程擔保業務的信譽狀況等作定期評估。要規范工程擔保公司的運作,其提供擔保書的擔保總額,原則上不應超過其自有資金總額的五倍;為一個項目出具擔保書的擔保額,原則上不應超過其自有資金總額。鑒于專門的工程擔保公司自有資金實力一般不強,應主要為中小型項目提供擔保,并要形成競爭機制,不能搞壟斷。
研究制定合同的工程擔保、工程保險收費標準
政府對工程擔保、工程保險的收費標準應當加以宏觀調控,不能完全照搬照套國外的做法。具體的收費標準,可以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工程的類型、風險的大小、業主及承包商的信譽等測定調控幅度,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
工程擔保、工程保險直接為工程服務的,其費用應當計入工程成本,在國家和地方的工程造價管理中,應當研究解決其費用的成本立項問題。在保險費用方面,必須明確規定保險費的支付來源,合理確定各險種的保險費及保險費的增減,確定被保險企業的獎勵和懲治機制。業主也可以將通過招標競爭節省下來的資金,拿出一部分用作保費的開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