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國政府工程履約擔保制度的建議

導讀:
完善我國政府工程履約擔保制度的建議
完善我國政府工程履約擔保制度的建議
為了完善政府工程建設市場的運行機制,保護政府投資資金的安全和保障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借鑒國際經驗,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強化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擔保制度:
1、所有政府投資項目,無論項目性質、所屬行業和投資規模大小,均一律實行工程承包履約擔保制度。
2、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時,投資單位的標書中應該包含履約擔保方案并附上擔保單位的意向函。招標結束后,建設單位應當將承包商履約擔保與工程承包合同一并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和建設主管部門等備案,否則投資主管部門不得批準項目開工報告,建設主管部門不予辦理施工許可證。在項目建設實施工程中,投資主管部門和建設主管部門要強化對工程承包履約擔保落實情況的監督,尤其是對一些建設期長、投資規模大的政府投資項目。
3、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承包商履約擔保的金額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價的20%,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中標的政府投資項目,其履約擔保金額應不低于工程承包合同價的30%。
4、為進一步提高政府工程承包履約擔保的可靠性,政府工程承包履約擔保的保證人應當是在我國境內注冊的銀行、保險公司或專業擔保機構,而非其他任何經濟實體。
5、政府工程承包履約擔保的擔保費用支出可計入投標價格。相應地,建設單位向承包商提供的支付擔保的保費,可計入項目總投資。
6、要強化政府工程承包履約擔保的長期有效性,隨著工程建設進程的推進,當剩余合同價值低于原履約擔保金額時,承包商重新提交的工程履約擔保的金額不低于剩余合同價值。
當然,從“權責統一”的角度考慮和出于公平起見,為防止政府工程拖欠工程款和損害政府“誠信”形象發生,與工程承包履約擔保相對應,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單位也應向工程承包商提供“支付擔保”,且擔保金額應與承包履約擔保的金額相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