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完善

導讀:
涉及精神損失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以上兩條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共同構筑起我國婚姻法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基礎,這對完善我國婚姻立法制度、保障婚姻當事人合法權益、撫慰受害人的精神、制裁與預防違法行為、維持社會的安定及維護法律的公正均具有重要意義。其次,即使夫妻雙方無個人財產,賦予受害人一方婚內精神損害賠償訴權同樣具有作用。那么我國婚姻法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完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涉及精神損失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以上兩條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共同構筑起我國婚姻法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基礎,這對完善我國婚姻立法制度、保障婚姻當事人合法權益、撫慰受害人的精神、制裁與預防違法行為、維持社會的安定及維護法律的公正均具有重要意義。其次,即使夫妻雙方無個人財產,賦予受害人一方婚內精神損害賠償訴權同樣具有作用。關于我國婚姻法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完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摘要】我國修正后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根據這一制度,夫妻離婚時,一方具有法律規定的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情形時,另一方可以提出損害賠償請求,該請求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兩項請求,該規定對保障婚姻當事人合法權益具有重大意義,特別是可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對撫慰受害人的精神、維護社會的安定和法律的公正具有重要作用。但同時我們也應看到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過于簡單,在婚內精神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請求事由及賠償數額確定依據等方面尚不夠完善,有待進一步的改進,對此,筆者提出了一些自己的想法。
【關鍵詞】婚姻法精神損害賠償完善
我國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因重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八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六條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失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以上兩條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共同構筑起我國婚姻法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基礎,這對完善我國婚姻立法制度、保障婚姻當事人合法權益、撫慰受害人的精神、制裁與預防違法行為、維持社會的安定及維護法律的公正均具有重要意義。但由于關于人身損害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建設在我國尚處于起步階段,而婚姻法對精神損害賠償是第一次規定,缺乏實踐經驗,難免有許多不夠完善的地方,本文對此欲作簡單探討。
一、婚內精神損害賠償的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