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完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

導讀:
怎樣完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一、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范圍應適當擴大我國《婚姻法》第46條具體規定了能引起無過錯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四種情況,即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的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顯然,我們確認法院判決的合理性以及《婚姻法》對離婚損害賠償范圍規定的不周延的觀點?!痘橐龇ā穼Υ艘幎ǖ牟恢苎樱雌淞信e的四種過錯不能涵蓋所有對婚姻當事人造成嚴重傷害的行為,沒有考慮到婚外性行為(通奸)的復雜性與多樣性。那么怎樣完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怎樣完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一、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范圍應適當擴大我國《婚姻法》第46條具體規定了能引起無過錯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四種情況,即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的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顯然,我們確認法院判決的合理性以及《婚姻法》對離婚損害賠償范圍規定的不周延的觀點?!痘橐龇ā穼Υ艘幎ǖ牟恢苎?,即其列舉的四種過錯不能涵蓋所有對婚姻當事人造成嚴重傷害的行為,沒有考慮到婚外性行為(通奸)的復雜性與多樣性。關于怎樣完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怎樣完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
一、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范圍應適當擴大
我國《婚姻法》第46條具體規定了能引起無過錯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四種情況,即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的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但是,本案例中的情況并不包含在《婚姻法》所列舉的四種范圍。這是因為原告的過錯并不是存在著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況。因此,必然產生兩個問題,其一,既然法律沒有規定,法院的判決就失去具體法律依據,那么上述法院的判決就值得研究。其二,原告方在法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確存在著與他人有婚外性行為并生有一子,即存在著被告能于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事實,因此法院的判決又存在著合理性。因此,上述情況必然反映了《婚姻法》對此規定的不周延之處。
顯然,我們確認法院判決的合理性以及《婚姻法》對離婚損害賠償范圍規定的不周延的觀點。法院判決的合理性依據在于本案原告確存在著具體重大的過錯事實,即與他人通奸而致生育一子的事實,以及法官在特定情況下具有的特定自由裁量權。這種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是以存在著符合構成無過錯方能于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要件,即婚姻關系的一方違背了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的原則,其行為已造成重大過錯,過錯行為與離婚存在著直接因果關系,并且這種過錯是由過錯方的主觀故意造成為前提。
《婚姻法》對此規定的不周延,即其列舉的四種過錯不能涵蓋所有對婚姻當事人造成嚴重傷害的行為,沒有考慮到婚外性行為(通奸)的復雜性與多樣性。雖然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若干解釋)第3條對“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作出了解釋,即“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但此解釋依然難以適用本案。因為本案中的原告不存在著與他人婚外同居,即姘居的情況,而只是存在與他人通奸并生育一子的事實。就醫學理論而言,在不采取避孕措施或避孕措施失敗的情況下,一次婚外性行為就可能致女方懷孕。假若懷孕的女方不采取醫學手段終止妊娠,就會產生本案發生的后果—即生育小孩。這種后果絕對不亞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況對婚姻無過錯一方所造成的傷害。其次,有配偶者長期與他人保持通奸行為,但并不存在上述法律規定的與他人同居的情形,也未造成生育子女的后果,是否也應列入離婚損害賠償的范圍?對此,我以為,這種情況的存在對無過錯一方造成的傷害極大,并不低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況,同樣對無過錯配偶構成侵權。就本案的事實依現行法律來看,首先我們假定本案中的原、被告雙方在提起之前,或無過錯方在提出離婚損害賠償之前沒有獲取關鍵證據,即來源合法的親子鑒定結論,如若無過錯的一方以此提出離婚,并同時提起損害賠償,其首先就會遇到舉證困難的問題。如若無過錯方在不能得到另一方同意作親子鑒定的情況下,其必然對此舉證不出或舉證不能,按照現行法律規定,法院無疑可以駁回其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假若如此,勢必對無過錯方極不不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