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救濟制度是怎樣

導讀:
我國離婚救濟制度主要由家庭勞務補償、經濟幫助和離婚損害賠償三個部分組成。其中,家庭勞務補償和離婚損害賠償均為新增設的制度。但是在現實生活中,離婚救濟制度卻未能得到有效地適用。其結果就使得離婚救濟制度為保護無過錯方設立的意在填補損害、懲戒過錯方的制度,無法達到應有的效果。不可否認離婚救濟制度作為新的制度與理念,仍有許多問題需要研究與探討。一離婚救濟制度的立法確定離婚救濟制度是法律為在離婚過程中權利受到損害的一方提供的權利救濟方式,也是為在離婚時處于弱勢一方提供的法律救濟手段。那么離婚救濟制度是怎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離婚救濟制度主要由家庭勞務補償、經濟幫助和離婚損害賠償三個部分組成。其中,家庭勞務補償和離婚損害賠償均為新增設的制度。但是在現實生活中,離婚救濟制度卻未能得到有效地適用。其結果就使得離婚救濟制度為保護無過錯方設立的意在填補損害、懲戒過錯方的制度,無法達到應有的效果。不可否認離婚救濟制度作為新的制度與理念,仍有許多問題需要研究與探討。一離婚救濟制度的立法確定離婚救濟制度是法律為在離婚過程中權利受到損害的一方提供的權利救濟方式,也是為在離婚時處于弱勢一方提供的法律救濟手段。關于離婚救濟制度是怎樣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離婚救濟制度主要由家庭勞務補償、經濟幫助和離婚損害賠償三個部分組成。其中,家庭勞務補償和離婚損害賠償均為新增設的制度。離婚救濟制度彰顯了夫妻雙方人格獨立與平等的理念,致力于損害與救濟之間的衡平,而其更重要的社會意義則體現在為離婚自由與社會正義之間架起了法律的橋梁。但是在現實生活中,離婚救濟制度卻未能得到有效地適用。在實踐中,婚姻雙方當事人在結婚生育以后,特別是人到中年,子女尚未成年,且身體狀況及經濟狀況上均易出現問題的階段,由于雙方在共同生活多年之后,大多有一方會因為對家庭貢獻較多從而犧牲了自己的學習、提高,甚至就業或更好就業的機會。那么一旦離婚,奉獻較多的一方所提出經濟幫助的要求往往會因為雙方未實行分別財產制而未獲法院批準。同樣,法定的離婚損害賠償理由偏少,當事人舉證困難是在司法實踐中適用離婚損害賠償的比例低、獲得賠償的可能性也低的重要因素。其結果就使得離婚救濟制度為保護無過錯方設立的意在填補損害、懲戒過錯方的制度,無法達到應有的效果。不可否認離婚救濟制度作為新的制度與理念,仍有許多問題需要研究與探討。一離婚救濟制度的立法確定離婚救濟制度是法律為在離婚過程中權利受到損害的一方提供的權利救濟方式,也是為在離婚時處于弱勢一方提供的法律救濟手段。主要由三個部分組成:一是經濟幫助、二是家庭勞務補償制度、三是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在不同的時代,不同法律體制下,這三項救濟制度的立法目的都是為了免除造成當事人權利和利益上的損失,以保障雙方特別是經濟狀況處于弱勢地位的一方離婚后得以維持相應的生活。但是他們的側重點和運作方式卻各有不同。
(一)經濟幫助經濟幫助是指在夫妻離婚時,一方生活有困難,經雙方協議或法院判決,有條件的一方給予另一方適當的財物資助的制度,其中給予的一方應以其個人財產給付,并且不以有過失為必要條件。經濟幫助是我過傳統的離婚救濟方式,自年婚姻法后一直采取經濟幫助的方式予以救濟。“我國法律規定對離婚時生活困難的一方給予經濟幫助,這既是夫妻相互扶養義務在離婚后的延伸和表現,也是社會主義道德的要求,解決了離婚后生活困難一方的實際需要,有助于消除其困難的一方在離婚時的經濟顧慮,保證了離婚的自由原則”。[離婚時對生活困難一方的幫助是有條件的,根據《婚姻法》第條規定,其條件如下:、一方生活困難且自己無力解決的,“生活困難”最高人民法院在年月日起實行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條解釋為“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屬于生活困難”。、經濟幫助僅限于離婚,經濟幫助具有嚴格的時限性,生活困難僅限于離婚時已經存在的。、給予幫助的一方必須有負擔能力,如果離婚時一方生活有困難需要幫助,而另一方自己經濟也不寬裕的,則可以不承擔經濟幫助的義務。
(二)家庭勞務補償制度家庭勞務補償制度是指”的簡略說法,家務補償直接體現了對家務勞動價值的肯定和尊重。家務勞動雖然不能直接創造經濟財富、經濟價值,但可以節約家庭支出,間接增加了家庭特別是減輕另一方家務負擔使其可以安心工作,同時體現了權利與義務相一致原則。家庭勞務補償制度:
1、夫妻對于婚后所得財產進行了分別所有的約定。許可夫妻在婚后以約定的形式確定其所得財產的歸屬,是現代各國的通例。我國婚姻法也不例外。但對婚后適用家務補償的約定必須是:婚后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如果雙方約定僅針對婚前財產,或者約定婚后財產為共同所有的,則不適用該條規定。
2、夫妻一方付出了較多義務。取得家務補償權的夫妻一方必須是付出了較多義務的一方,且是為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幫助另一方工作等而付出。
3、補償權只能在離婚時行使。家務補償的請求只能在離婚時提出,不能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或離婚后提出補償。
4、數額。補償數額的確定,應根據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進行,同時考慮在撫育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盡義務的狀況、另一方的收益情況和目前經濟情況等因素。
(三)離婚損害賠償制度2001年新婚姻法的重要成果,作為-種民事責任,具有填補損害、精神慰撫、制裁、預防違法行為的作用。最終有助于保護合法婚姻關系,保障無過錯配偶方合法權益的目的。行使離婚損害賠償權具有嚴格的條件:
1、配偶一方的行為有重大過錯,而對方無過錯。配偶一方有過錯是離婚損害賠償的必要前提。配偶一方實施了重大過錯行為,如配偶一方重婚或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并且配偶一方的過錯必須是主觀上的故意實施違反婚姻義務的違法行為,同時被損害的一方須無過錯的。
2、重大過錯行為損害的必然結果導致夫妻離婚。這是離婚損害賠償的一個因果關系,也就是說離婚的原因是由配偶一方實施法定的過錯行為造成的。
3、過錯方的過錯行為給無過錯方造成損害。有損害才有賠償,如果僅有過錯行為的存在,沒有損害事情的發生,就不存在損害賠償的前提和基礎,自然也沒有權利提出離婚損害賠償。離婚損害賠償的損害包括了財產上的損害和非財產上的損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