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為什么要確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

導讀:
《民法典》增設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理由在于:1、確立損害賠償制度,是婚姻義務的必然要求。當一方從根本上破壞了婚姻的穩定使婚姻走向破裂時,法律應支持其離婚,也應使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使非過錯方得到必要的補償和救濟,從而維護婚姻制度的正義和公平。那么婚姻法為什么要確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法典》增設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理由在于:1、確立損害賠償制度,是婚姻義務的必然要求。當一方從根本上破壞了婚姻的穩定使婚姻走向破裂時,法律應支持其離婚,也應使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使非過錯方得到必要的補償和救濟,從而維護婚姻制度的正義和公平。關于婚姻法為什么要確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法典為什么要確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民法典》增設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理由在于:1、確立損害賠償制度,是婚姻義務的必然要求。婚姻關系成立后,夫妻間產生了相互扶助、撫養子女、共同生活、彼此尊重人格平等、獨立、尊嚴等積極義務,也產生了不得重婚等消極義務。當一方從根本上破壞了婚姻的穩定使婚姻走向破裂時,法律應支持其離婚,也應使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使非過錯方得到必要的補償和救濟,從而維護婚姻制度的正義和公平。2、確立損害賠償制度,是配偶身份權的民法屬性的直接反映。3、確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新形勢下保護離婚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需要。4、確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使司法部門在追究過錯方責任時有法可依。




